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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问:个人获得企业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优惠政策衔接的通知》(财税〔2021〕164号)第五条规定,个人和用人单位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用人单位发放的其他补助),在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的金额不得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02问:非居民个人如何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5号),非居民个人在一个月内获得几个月的奖金,月收入按照本公告第二条单独计算,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计算,按6个月计税,不扣除费用。月税率表适用于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公式5):
每月应纳奖金税= {(每月奖金收入÷6)×适用税率?快速推演}×6。
03问:海外人士(包括港澳台居民)在中国连续居住“六年”,从哪一年开始?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中国境内居留权个人居留时间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自2021年(含)以后年度起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年度连续“满六年”累计183天的起点,2021年(含)以前已居住的年度全部“清零”,不计算在内。根据该规定,2024年(含)前,所有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六年,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其境外所得和境外单位或个人缴纳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此外,如果从2021年开始的任何一年中,单次离境超过30天,则之前的连续几年将被“清除”并重新计算。
04问: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如何获得佣金收入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164号)第三条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扣除20%费用后的余额,扣除展销费用和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其中,展览费用按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扣除20%费用后余额的25%计算。
在日常预扣预缴中,对纳税人取得的佣金收入,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缴税额,当期预扣税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计算,余额从纳税人当月累计收入中扣除累计费用和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在预扣预缴阶段不予扣除,在年终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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