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行为
更新时间:2020-12-01 17:11:58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直接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定义,而是列举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的具体行为类型或者方式。不同类型或者表现形式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各不相同,有的行为即使做有主观过错电构成侵权,有的行为则需要存在过错甚至是故意才构成侵权。根据《商标法》第52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标侵权行为有如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这实际上是最多的一种侵权行为。我们知道商标一经注册就享有商标专用权.这种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注册人独占的,具有强烈的排他性。任何人都不能擅自舀渊j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否则就是一种侵权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是指未按商标法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不外乎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三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四是在类似商品卜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实施此种行为,无沦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都会造成商品出处的混淆,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从而损害到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是一种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
为了帮助理解,我们再把第一种侵权行为进行分解。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这是一种最明显、最直接、也最容易认定的一种侵权行为。商标法理论Jj称这种行为为假冒注册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这种侵权行为使用的商标不是相同,而是相似,在商标近似的判断上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①鉴定两个商标是否近似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外观以及读音所表达的意思,其中有一个方面相同或者相似,即为近似商标;只有在上述三个方面都不近似,才认为两个商标不近似。②鉴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应当以具有普通的知识和经验的消费者为准,应以普通消费者的认识和判断能力为依据进行判断。已在普通消费者中造成误认误购,引起消费者投诉的,是认定近似商标的重要依据,但不应是唯一依据。③鉴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应当采取包括整体观察方法、分别观察方法等方法来进行判断。所谓整体观察方法,是指在判断两个商标是否近似时,J赶当将每个商标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而不是就其中的某一部分进行判断,如果从整体上看,两个商标不近似,就不构成近似商标。分别观察方法是指将两个商标置于不同地方进行观察和判断,而不是将两个商标放在一起进行观察和判断。因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不会将有关商标收集起来对比观察,而是凭自己的经验或者印象加以比较和选择,所以观察方法应当是分别观察。在分别观察的情况下,如果具有普通知识和经验的消费者施以普通的方法而将两个商标混淆,那么该商标为近似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类似商品是一个常见的商标法律术语,是指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商品由于外观、形状、用途、功能、原料、生产企业、销售场所等诸因素容易使消费者混淆出处,误认为是同一个企业生产的商品。在商标实践中,如何判断商品类似有时也比较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所渭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是指相关市场的一般消费者对商品的通常认知和一般交易观念,不受限于商品本身的自然特性;所谓综合判断,是指将相关公众在个案中的一般认识,与商品交易中的具体情形,以及判断商品类似的各要素结合在一起从整体上进行比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t和规定:“商品或者服务类似的判断,以普通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客观认识进行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亓J‘以作为认定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但不是唯一的依据。”
根据以上规定,尽管商标注册申请必须按照分类表填写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但<商标注册朋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不是判断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的唯一依据。即使按照分类表属于不同类别,但商品的工艺、主要原材料、,叻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共同的特点,具有一定的类似时.也可认定为类似商品。相反,商品分类表中属于同一类别的商品,但是因r艺、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截然不同,而不具有共同的特点,也可被认定为非类似商品。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这是侵权行为中最难认定,分歧最多的一种侵权行为,既涉及类似商品,也涉及类似商标。这种侵权行为的隐蔽性极大。认定时商品类似还是主要查找《商品分类表》,而商标类似就要从文字、字体、图案、名称、颜色等方面综合评定。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对商标权会造成较大的损害+但这种损害的发生,往往需要通过他人销售行为予以实现,同时这种销售行为往往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商标法》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也构成侵权。
何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商标法》第52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可以被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包括三类:(1)假冒或者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2)反向假冒的商品;(3)仿冒已注册驰名商标的不相同或者不栩类似的商品。
根据原商标法的规定,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只有销售者在主观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的,才构成侵权,如果销售者出于过失或者根本就不可能知道,就不构成侵权,也就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但是,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的规定,只要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无沦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构成侵权。当然,在销售者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情况下,如果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则免除其赔偿责任。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所渭“伪造”,是指不经他人许可而仿照他人注册商标的图样及物质实体制造出与该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所谓“擅自制造”,主要是指未经他人许可在商标印制合同规定的印数之外,又私自加印商标标识的行为。伪造与擅自制造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行为,其区别是前者商标标识本身就是假的,而后者商标标识本身是真的。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则是指以此种商标标识为标的进行买卖,既包括批发也包括零售,既包括内部销售也包括在市场上销售。商标标识是商标使用的重要形式。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的目的,在于以之用于自己或供他人用于其生产或者销售的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便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由于这类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后果严重,危害极大,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给予狠狠打击,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该种商标侵权行为也被称为反向假冒。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最常见的方式是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但反向假冒却是在他人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将反向假冒规定为侵权行为是《商标法》第二次修改中增加的内容。反向假冒行为往往是有一定知名度的厂商打击竞争对手的一种方式,它一方面造成了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更重要的是这种行为使商标注册人无法实现商标固有的作用一一通过注册商标提高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从而扩大市场占有率。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更换商标以后没有再投放市场,则不构成反向假冒。此外,反向假冒行为既可以由生产者实施,也可能由销售者实施。如果销售者未经许可将甲的商标用于乙的商品上,则构成对甲乙两个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这是一项概括性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主要是指除前四项之外其他损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栩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4)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呵能受到损害的;(5)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陔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