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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争商标“花香”商标专用权遭侵犯
据悉,商标注册证第4525417号,原注册人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该商标是汉字“花香”+阿拉伯数字“5”构成的组合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3类,包括浴液、洗发液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8年5月28日至2018年5月27日。2011年12月20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脱普聚益股份有限公司。脱普聚益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使用第4525417号注册商标,被许可范围为中国大陆范围内,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许可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商标注册有效期限终止之日。特别授权被许可人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并进行调查取证等。被告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销售标有“花香3”字样的洗发露,花香两字与原告的第4525417号“花香”+阿拉伯数字“5”商标中的花香相似,但该产品并非原告生产的正品。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6万元。
据了解,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第4525417号“花香5”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在有效期内,其中“花香”属于显著、识别性部分。被控侵权产品在正面放大突出使用“花香3”标识,“花香”二字与第4525417号注册商标中的“花香”为相同文字,从整体上看,被控侵权产品上的组合标识与第4525417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且同为洗浴产品,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混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被告所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侵害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手段、规模、情节,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付的本案合理的费用等综合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7000元。
商标作为一种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和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标志,是消费者消费理念与消费习惯的向导。一些商场、超市业主为了迎合人们追求名牌的心理,以远低于正品的价格,大肆销售侵权产品谋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给诸多知名品牌的形象和价值造成了很大的损害。本案有效地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商店、超市的依法有序经营也起到了一定的规范和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