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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榄菊及图”商标专用权遭假冒,索赔30万
更新时间:2021-01-08 19:32:31

   “榄菊及图”商标专用权遭假冒,索赔30万

据悉,榄菊公司是第1178264号“榄菊及图”、第5316330号“榄菊”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告万佳鑫公司生产销售的“揽菊杀手杀虫气雾剂”产品,与原告榄菊公司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产品类别相同。万佳鑫公司在其“揽菊杀手杀虫气雾剂”产品瓶体上使用了“揽菊”、及菊花图形标识。原告直起诉被告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0万元

  据了解,临沂中院认为:榄菊公司是第1178264号“榄菊及图”、第5316330号“榄菊”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万佳鑫公司生产销售的“揽菊杀手杀虫气雾剂”产品,将其与榄菊公司的第1178264号“榄菊及图”、第5316330号“榄菊”注册商标进行比对,揽菊与榄菊字体、读音一致、字形基本一致;双方的菊花图案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视觉效果基本一致,故万佳鑫公司在其“揽菊杀手杀虫气雾剂”产品瓶体上使用的“揽菊”及菊花图形标识,与榄菊公司的第1178264号“榄菊及图”、第5316330号“榄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万佳鑫公司构成侵害榄菊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榄菊公司要求万佳鑫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判决万佳鑫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0000元及合理开支8977元。双方服判未上诉。

  本案涉及商标近似的判断问题。商标法中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相比,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如何判定近似商标,如何认识“近似”和“混淆的可能”的关系,是商标保护中至关重要的问题。本案为商标侵权案件中近似商标的判断提供了方法和尺度,起到了很好的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