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您的电话号码仅用于注册登录,我们采用SSL加密技术,确保您的信息安全,请放心提交。
会员注册
您的电话号码仅用于注册登录,我们采用SSL加密技术,确保您的信息安全,请放心提交。
诉争商标“中建”连续三年不使用遭商标撤销
据悉,申请人因第5640222号“中建”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8214号决定,于2017年08月24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复审商标在2013年11月18日至2016年11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中建”商标具有知名度。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若撤销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被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复审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知名商标,恶意撤销之嫌。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委依职权调取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与向我委提交的证据相同,故我委不再重复复印其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交换给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员工服装、伞照片未显示形成时间,网络搜索页面不能证明其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进行了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实为申请人的防御商标,占用商标资源。被申请人一直在使用“中建”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其商标注册资料、所获资质证书及荣誉证书、纳税证明、广告合同及发票、购销合同及发票、产品检验报告、服装生产车间及领导视察照片等影印件。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中建”系申请人商号“中国建筑”的简称,具有唯一对应性。
我委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中国建筑总公司于2006年9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12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予以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防水服、雨衣、戏装、舞衣、婚纱商品上。2008年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本案申请人所有。
我委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第25类防水服、雨衣、戏装、舞衣、婚纱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员工服装、伞照片未显示形成时间及复审商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防水服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网络对以“中建”为关键词的搜索结果页面为中建集团等公司的搜索页面,与复审商标无关,亦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防水服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