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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诉争商标“碧连天及图”商标使用证据不足遭商标撤销
更新时间:2021-01-08 19:40:29

   诉争商标“碧连天及图”商标使用证据不足遭商标撤销

  据悉,郑某于2006年11月13日提出申请“碧连天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服务上,经商评委驳回复审审查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商标专用权日期为2011年2月21日至2021年2月20日。在2017年3月16日,碧连天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该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据了解,商标局认为,郑某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4年03月16日至2017年03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裁定撤销复审商标。

  2017年12月28日郑某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其认为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应予以维持注册。

  据了解,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1、申请人店铺2014年全额纳税证明;2、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3、申请人自2002年至今持续使用“碧连天”作为店铺名称的证明;4、客户出具的购买首饰的证明及申请人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单等;5、深圳市瑞福达珠宝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申请人于2014年至2017年代为销售其珠宝产品的证明;6、广州市荔湾区福伟工艺品店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为申请人加工珠宝的证明、业务往来单据;7、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2014年开具给申请人的广告费发票;8、关于申请人店铺的租金发票、管理费发票、电费等发票;9、申请人碧连天珠宝微店、淘宝店页面截图、交易信息等。

  商评委审理认为:

  申请人郑某提交的证据5缺乏合同、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推销(替他人)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4、6、7、8、9并未涉及复审服务,证据7、8不能证明复审的服务项目进入市场流通,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