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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知名商标“香奈儿”商标专用权被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
据了解,当事人海曙某KTV娱乐服务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年轻客户较喜欢有国际知名品牌风格的包厢,为提升营业额,获取非法利润,在明知侵权的情况下,对经营场所内的包厢进行了重新设计、装修,其中在2个包厢内以LED灯的形式悬挂“CHANEL”注册商标标识,并将包厢装修成具有香奈儿风格后以香奈儿主题包厢的形式对外经营。至案发,2个包厢产生的经营额总计32625元。经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投诉并鉴定,当事人未经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使用“CHANEL”注册商标。
当事人将与“CHANEL”和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作为装潢元素使用于包厢,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所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海曙局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65250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