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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争议商标“熊出没”被提商标撤三遭驳回,诉争商标有效商业使用
更新时间:2021-01-08 19:47:53

   争议商标“熊出没”被提商标撤三遭驳回,诉争商标有效商业使用

  相信大家都知道“熊出没”吧,没错就是很火的一部动画片,在国内即使不算是人尽皆知,但也相差不多了,但是对于“熊出没”的品牌商标方,华强方特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来讲,注册商标可没有做到很好的保护。

  据了解,早在2007年5月23日,就有人申请了第6066230号“熊出没注意”商标,被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果冻(糖果),饼干,糕点,咖啡,谷类制品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12月27日。但是这件文字商标完整包含了“熊出没”三个字,于是华强方特对其提出了商标撤三。

  2018年9月25日,商评委进行了开庭审理,根据华强方特提交的诉争商标在2011年5月20日至2014年5月19日期间使用证据,决定诉争商标在部分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但在糖果、果冻(糖果)、圣诞树装饰用糖果、果胶(软糖)四项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对于此项决定,华强方特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请了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为2014年5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虽然指定期间跨越了2014年5月1日,但修改前后的商标法对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予以撤销的规定未发生变化,故依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本案相关实体问题的审理仍适用2001年商标法。

  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上述法律规定中的使用是指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即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该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从诉争商标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来看,其已经将诉争商标许可味盟公司使用。结合超市货架照片所示诉争商标商品、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内的诉争商标商品的销售发票,可以证明被许可人味盟公司在指定期间将诉争商标使用在“棒棒糖”商品上。

  然而华强方特表示,棒棒糖商品并不是诉争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

  对此,北京知产法院表示,因“棒棒糖”并非商标注册的规范商品名称,但是依据“棒棒糖”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原材料以及消费者的一般认知,该商品可被归类为“糖果”商品。因此,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于核定商品种类上已经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华强方特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