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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在假冒食品类别商标“利拉”牌压缩饼干的案件中,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严某某在未取得品牌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由被告人陈某某生产印有“利拉”注册商标标识的压缩饼干,再由被告人严某某销往越南。
据了解,自从2017年12月起,陈某某委托蔡某某印制印有“利拉”注册商标标识的压缩饼干真空包装袋,蔡某某在陈某某未提供任何授权委托等证明的情况下,擅自生产真空包装袋200余万个,价值人民币4.3万余元。随后,陈某某从外购得制作压缩饼干的原料,生产印有“利拉”商标的压缩饼干,并销售给严某某共计7800余件,价值人民币66万余元。
随后,严某某又将上述假冒“利拉”品牌的压缩饼干销往越南,共计销售7600余件,价值人民币75万余元。经鉴定,上述涉案“利拉”牌压缩饼干非品牌方授权生产,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金山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陈某某、蔡某某提起公诉,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严某某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