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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第37类服务商标“交换空间”商标侵权,二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01-08 19:49:15

说起建筑性装修行的公司,大家可能不太了解,关于北京交换空间装饰有限公司于2009年在第37类室内装璜等服务上获准注册“交换空间”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并自2014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开展特许经营,且一直享有“央视网广告合作伙伴・交换空间装饰”名称使用权。

  经调查,宜昌交换空间公司未经许可,广泛利用“交换空间”知名度开展装修业务,并在其官网、微信公众号“交换空间装饰”及爱微帮网站等推广活动中广泛使用“交换空间”标识,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了混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一百万元及合理支出三万四千七百八十元。一审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并部分支持了北京交换空间公司的赔偿请求。宜昌交换空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最后,北京知产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宜昌交换空间公司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