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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有关机构的联络部门(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单位的联络部门(办公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外事办公室小企业合理避税司,外交部第十一联络部、高院包装局, 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规划局、NLD各机关财政部门、有关民主党派财政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厅(局)。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确保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在行政事务类企事业单位的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司法部令第78号),我们起草了《政府会计准则体系解释(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9年5月底和5月底将书面意见或电子文本反馈至我部会计司。同时,欢迎提前提出宝贵意见。
电子邮件:司法部会计司附近的杨小凤
邮寄地址:海淀区东城区小西门陕西三巷3号100820
电话号码:010-68552898
传真:010-68552531
电子邮件:yanghaifeng@mof.edu。网站(全球资讯网的主机站)
附加:
1 .政府会计准则体系解释第1号(征求意见稿)
2.关于《政府会计准则体系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司法部联络部
2019年4月9日
附加1:
为进一步完善和完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确保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在行政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企业或与经济发展相关事项的会计处理明确规定如下:
1.集团公司企事业单位会计实施的难点
纳入集团公司机构预算编制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体系进行会计核算;未纳入机构预算编制范围的集团公司企事业单位,不得执行《政府会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与流程》(以下简称《政府会计》)中的预算会计明细,只能执行国际会计明细。
二、关于单位
国际会计处理
(一)单位采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审计,被融资单位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在为小企业进行合理避税融资的同时,应根据被融资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中销售收入和其他所有者权益的变化,计算确定应变更的长期股权投资溢价金额,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2)单位处置科研成果转化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时,按照取得的具体价格借记“利息”等科目,按照处置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溢价金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未支付的支票股利或收益(如有)贷记“应收股利”。小企业合理避税等发生的费用,并贷记“利息”等科目。
(3)权益法规定,单位处置以支票以外的资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包括科研成果转化),取得的投资收益(处置价格低于长期股权投资生产成本利息)按时计入单位预算管理,分别处理以下两种情况:
1.长期股权投资溢价低于其融资生产成本的,按照被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生产成本,借记“资本处置费用”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生产成本”科目;同时,根据取得的具体价格借记“利息”等科目,根据尚未收到的支票股利或收益(如有)贷记“应收股利”,根据发生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贷记“利息”等科目,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溢价金额减去其融资生产成本的利息,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家庭变动及其他权利变动”(以上,借记相关明细科目), 根据取得的具体价格和长期股权投资溢价的利息,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根据贷记利息,贷记“应付财务款项”科目。
2.长期股权投资的溢价金额小于或等于其融资生产成本的,应根据处置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溢价金额,借记“资本处置费用”科目,根据长期股权投资明细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或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各科变动”科目;同时,根据取得的具体价款借记“利息”等科目,根据未支付的支票股息或收益(如有)贷记“应收股息”、“利息”等科目,根据发生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付财政资金”。
三、关于单位售房款的会计处理
中央级行政企事业单位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属于本单位的售房资金纳入机构预算管理工作,实行专款专用,按照《政府会计》进行核算。在收到售房款时(售房收入从按标准计提的住宅区专项维修资金中扣除),借记“利息”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基金余额”,贷记“其他预算收入”。如果你用房款按时支付购房费用,当你计提购房费用时,借记“业务招待费”、“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账户的相关明细账户;支付购房费用时,借记“职工工资”等相关明细科目,贷记“利息”等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行政事务支出”和“演艺支出”科目,贷记“基金结余”科目。
东西方会计变更时,中央级行政事务单位和中央级企事业单位分别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一)主要一般售房款作为债务的原始账户(其他应付款或长期应付款等))审计行政事务单位,应将相关债务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定额,转入国际会计“累计赤字”科目的新科目;同时,在新账户预算核算中,借记“资金余额”科目,贷记“非财务拨款结转”相关明细科目,按相同金额入账。
在原账户中,单独设立并审核售房资金的行政事务单位(即不包括“大账户”审核中的售房资金)应将售房资金纳入“大账户”审核,并根据相关账套(或台账)审核的售房资金金额,在新账户国际核算中借记“利息”等科目;同时,在新账户预算核算中,借记“资金余额”科目,贷记“非财务拨款结转”相关明细科目,按相同金额入账。
(二)原账户将记入“专用基金”账户的企事业单位,应将“专用基金”账户相关金额明细科目,转入“累计赤字”账户中的国际会计新账户;同时,在新账户预算核算中,借记“资金余额”科目,贷记“非财务拨款结转”相关明细科目,按相同金额入账。
尚未将单位售房款纳入财政统筹使用的省级及以下行政事务企事业单位,应当在本解释中规定中央级行政事务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处理。
四、民营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处理
对本单位所属住宅小区的私人专项维修资金,按时从本单位销售收入中提取的,本单位应在本解释中对本单位的销售款项作出明确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本单位个体劳动者缴纳的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视同委托全额业务,按照《政府会计》的明确规定进行核算。
由住宅区专项维修资金主管单位管理的住宅区专项维修资金的核算,由司法部另行规定。
五、关于本单位年初收到和支付的临时性非财务资金的会计处理
纳入年度机构预算管理的支票支出业务,单位应当在采用财务会计的同时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对于年初暂收暂付的非财政性资金,应按以下条件进行会计处理:
(1)年初暂收现金属于年度机构预算,但由于组织因素与预算收入类别及相关明细科目一致的,在收到现金时,借记“利息”,贷记“其他应付款”;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基金余额”,贷记“其他预算收入——小企业合理避税——待处理收入”。年初,“其他预算收入-待处理收入”转入“非财政拨款结转收入-待处理收入”。在支出收入类别和相关明细科目具体化后,“待处理的非财政拨款结转收入”科目定额会第一时间转入“非财政拨款结转”或“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2)如果年初暂付的现金属于年度机构预算,但由于尚未结算或报销而与支出类别及相关明细科目一致,则在支付现金时,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利息”等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其他费用——待摊费用”,贷记“基金余额”。年初,“其他待摊费用”科目转入“非财政拨款结转待摊费用”科目。支出类别和相关明细科目具体后,“非财政拨款结转待摊支出”科目的金额将首次转入“非财政拨款结转”或“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对于年初已发生但未经原国际会计和预算会计处理的年初临时收付的现金,应指定上述(1)和(2)进行会计处理。
(3)暂付款属于下一年度机构预算的,在收到现金时,借记“利息”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当年不做预算会计。下一年末,根据上年同期暂收的现金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相关收入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根据暂收款的金额,借记“资金余额”科目,贷记相关预算收入科目。
(4)小企业为合理避税而暂收或暂付的现金不纳入机构预算管理工作(如应上缴、划转或返还的资金),根据《政府会计》的明确规定,只进行国际会计处理,不进行预算会计处理。
六、关于由有关机构管理的单位占用人民币的会计处理
同级政府行政机关各部门及其他机构按时开展综合管理工作(如只持有资金的产权证明等。),但明确人民币被其他单位占用的,以占用资金的单位为确认整体,进行资金核算。
2019年1月1日终了,相关单位未按上述明确规定对某一人民币进行核算的,在东西方会计折算时,按以下明确规定办理:
(1)如果人民币已在其综合管理单位入账,则负责资金综合管理的单位根据人民币已计提的折旧金额(按原制度)借记新账户“人民币累计折旧”科目,根据人民币的溢价金额贷记新账户“人民币”科目,根据其利息借记新账户“累计亏损”科目;占用和使用资金的单位应根据人民币在统一管理单位记录的保费金额,借记新账户中的人民币账户,根据小企业合理避税资金在统一管理单位(按原制度)已经计提的折旧金额,贷记新账户中的人民币累计折旧账户,并根据其利息,贷记新账户中的累计赤字账户。
(2)人民币未登记入账的,由占用资金单位按库存余缺资金办理,并参照司法部已颁布的相关衔接明确规定进行明确的账务处理。
小企业合理避税当东西方制度按照上述明确规定衔接时,相关会计的会计处理应紧密衔接,确保资本确认不重复或缺失。
七、关于单位无偿调入资金的会计处理
根据相关政府会计准则,本单位无偿接受其他政府会计转出的人民币、资产、公共交通设施等资金,其生产成本按照转出方的溢价商业价值加相关税费确定。单位(转入方)根据转出方资金的溢价金额和转入方应缴纳的相关税费总额,借记人民币、资产、公共交通设施等科目,根据资金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金额,贷记人民币累计折旧、资产累计摊销、公共交通设施累计折旧(摊销)等科目。贷记“零限账户使用金额”、“利息”等科目,根据资本的溢价商业价值(即扣除累计折旧或小企业合理避税摊销后的资本溢价金额)贷记“自由配置总资产”科目。
单位接受老人民币小企业捐赠的资金,如合理避税、公共交通设施等,其生产成本按相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相关税费确定的,应制定上述明确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八、关于“业务招待费”和“单位管理费用”科目范围内的审计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业务招待费”科目核算单位为实现其职责目的、违法履行职责或开展专业知识业务招待费活动和特殊招待费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事业单位同级行政事务和后勤保障管理机构开展管理和娱乐活动发生的费用,包括单位行政事务和后勤保障管理机构发生的人员经费、民间资金、资金折旧(摊销)和其他费用,以及人员经费、工会组织经费、诉讼费、代理费等。
根据上述明确规定,行政事务单位不使用“单位管理费用”科目,其为履行职责和违法履行职责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计入“业务招待费”科目;企事业单位应同时使用“业务招待费”和“单位管理费用”科目。各部门开展专业知识业务娱乐活动和专项娱乐活动发生的费用,计入“业务娱乐费用”科目,其同级行政事务和后勤保障管理机构发生的费用以及单位承担的费用,计入“单位管理费用”科目。
如果业务招待费和单位管理费用因企业或经营主体数量较多等因素不能拆分,可以单独设置“单位管理费用”科目,在“单位管理费用”科目中规定的审计明细均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进行审计。
九、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科目范围内的审核
《政府会计》明确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科目,是指会计单位为满足社会公众需求而控制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始价值。这里的保障性住房主要是指大部分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持有的,纳入一个城市住房保障计划和年度计划,由小企业合理回避,单纯提供给符合保障条件的人的住房。
十、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会计科目适用问题
单位应该在”
账户下有相应的明细账户,分别核算阿里巴巴集团、百度等第三方支付的平台账户内的现金。
XI。披露当前科目和收支科目的详细数据
单位按照债权人(债务人)对应收账款(应对小企业合理避税的现金)为依据,应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中按照债权人(债务人)分类披露应收账款(现金)。债务人(债权人)的类型主要分为本部门的一级机关(指纳入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单位,下同)、本部门以外的同级政府单位、本部门以外的非政府单位和其他单位。
在按照收入可能性(简单支付)对相关收入科目(费用科目)进行详细审计的基础上,单位应合理为小企业避税,并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中按照收入可能性(简单支付)分类披露相关收入(费用)。收入可能性(简单支付)主要分为部门内的一级机关、部门外的同级政府单位、部门外的同级非政府单位和其他单位。
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准则》中资产负债表附注所列文件格式分类的应收账款、现金、相关收入和费用科目进行明确披露,应合理遵循小企业避税的必要性标准。本单位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资产负债表的编制和列报》判断必要性,并考虑满足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数据要求,即相关合并整体可以根据本单位披露的数据抵消外部业务或合并整体与合并整体之间的债权债务、收入和费用等事项对资产负债表的负面影响。
十二、关于单位财务性政府机构业务费的会计处理
如果会员费业务的明确管理是由金融机构、政府机构、小企业为合理避税而按时办理的,会员费资金应当独立于本单位固有的个人财产和其他个人财产的管理工作,并应当单独建账审计。会费的核算应参照《政府会计》中的国际会计明细进行。
十三.政府金融机构委托负债的会计处理
如债务业务的清账管理由本单位政府金融机构按时办理,且金融机构账户按时单独设立,则单独账户应参照《政府会计》中的国际会计明细进行审计。
负债业务的明确管理由本单位的财政政府代理机构按时办理,但本单位在不单独设立金融机构账户的前提下,将代理机构的负债业务作为委托业务进行审计。收到债务时,借记“利息——委托全部资本”科目,贷记“委托全部债务”科目;支出负债时,借记“委托全部债务”科目,贷记“利息——委托全部资本”科目。同时,通过专门账户登记等方式合理避税的小企业,按照相关明确规定和管理需要,具体债务支出应当入账。
附加2:
为进一步完善和完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确保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在行政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有效实施,我们在后期实地考察的基础上,起草了《政府会计准则体系解释1号(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1号》)。相关情况描述如下。
首先,设定目标
研究工作制定了《解释1号》,主要目标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为了在第一时间响应和解决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实施中的难题。自2019年1月1日起,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在各级各类行政企事业单位实施。今年以来,有关机构和单位在东西部体制对接和实施新经济的过程中,通过各种方法向我们反映了许多难题。有些难题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果不立即应对这些问题,将直接影响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有效实施。
第二,为了进一步说明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细节。在已经出台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中,相关的明文规定比较规范或者不实用,会计人员在学习和运用清楚的情况下不会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理解。如果不进一步解释这些问题,不仅会对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产生负面影响,还会导致会计人员的嘲笑。
三是补充和完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中的相关明确规定。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实施步骤中,公共政策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或新情况,导致已经发布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相关明确规定不能满足公共政策的需要。但这些问题并不能通过制定明确的原则或应用手册在短时间内进行规制,迫切需要通过解释来补充或完善相关的明文规定。
二、起草步骤
到目前为止,一号解释的起草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步骤:
(a)收集问题的下一阶段。2019年底,针对政府会计准则体系东西部衔接困难和实施过程中各方反馈集中的问题,确定了难度表,并在调研工作讨论的基础上,对部分经济发展业务和事项的会计处理形成了可行性论证。
(二)下一阶段的调查结果。2019年2-3月,我们报部有关部门在天津举办了部分省(市、区)住建部门参加的研讨会,对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等会计问题进行了实地调研;通过电子邮件向部分省(市、区)教育厅(局)财务室发送问卷调查,了解省级及以下行政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售房及专项维修资金会计处理现状及问题;围绕房屋销售、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等会计问题,我们前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属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住房资金业务中心,通过电话访谈对房屋销售、会员费、相关机构(单位)负债等会计问题进行了实地调查。此外,借助政府会计准则,咨询专家意愿和联络点单位作用,对集团公司企事业单位会计应用问题、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年初临时支付业务会计处理、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适用科目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3)下一阶段的讨论稿。3月初,我们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确定了《解释1号》拟定规程的疑难问题表,形成了讨论稿。4月下旬提交会计部新技术座谈会,经都察院委员会审议通过,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法律法规的细节
解读一号包括14个谜题(第14个谜题是颁布年份),主要涉及以下三个细节:
(1)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实施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集团公司内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应用、政府机构分配的会费和负债的会计处理、住宅区房屋销售和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处理、所有权和占有权分离的人民币的会计处理等六个问题。
(2)难以进一步解释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相关明确规定,包括业务招待费和单位管理费用的划分、保障性住房科目的审计范围、自由配置资金的会计处理、当期科目和收支科目明细数据的披露等。
(3)补充和完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相关明确规定的难点,包括三个难点: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年初收付的临时非金融资金的会计处理、第三方支付的平台账户资金的适用科目。
四.关于颁布年份
为了有效解决政府会计准则实施中的问题,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计划于2019年1月1日实施《解释1号》,其中涉及到小企业合理避税变动的追溯问题,在明确的解释中已经有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