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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问题:企业如何通过第三方给避税行业的员工分红?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村民企业之间的股息、储蓄和其他权利投资所得为免税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法》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村民企业之间的分红储蓄等权利投资收益,是指村民企业融资其他村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持有公开发行的村民企业股份和香港证券交易所货币不足12个月的公司的股份倒数所得的投资收益。”
第三方转让属于间接融资,不属于免税投资收益范围,不能视为免税收益。
第二个问题:该公司提供定期租船的公共服务,国内承租人使用船舶进行进出东南亚的国际运输服务。这种公共服务可以享受零税率政策吗?
答:根据司法部国家研究所的说法
金融事务
《局机关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改税率制度改革的通知》(国税发〔2016〕36号)明确规定,中华民国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如何避税、租金等公共服务,英国航空公司空为员工提供。承租人以租赁运输工具的方式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适用零税率。当国内单位或一人向国外单位或一人提供时租和英航空公共服务时,出租人应适用零税率。因此,如果国内承租人以租赁方式向贵公司租赁船舶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承租人适用零税率。
三个问题:村民企业向外企缴纳的境外房地产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政府机构或者娱乐活动,或者已经设立政府机构或者娱乐活动,取得的所得与其设立的政府机构或者娱乐活动没有密切关系的,应当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法》(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七条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的境内和境外所得,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五)贷款、地价、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承担或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政府机构,或者承担或者支付所得的人的住所确定;”
国税发[2009]3号
金融事务
我局下发的《关于非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取得股息、储蓄等权益性投资收入和贷款、地价、使用权费、个人财产转让等收入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来源地代扣代缴,依照有关法律或合同约定必须负责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相关现金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上述情况要求代扣代缴企业个人所得税,但中华民族和国家(周边地区)都有
税务协议
(安排)应按照协议(安排)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