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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停止使用货运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客票),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提供铁路运输公共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填写出发地点、到达地点、车辆类型、运输运费数据等详细信息。在发票备注栏中。细节少的可以另附表格。
二、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客票最迟可于2016年6月30日使用,自2016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三.委托网上报税的小企业在货物运输中收集的税务数据可以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中。中国铁路线路公司总部及其中小型运输企业(含分公司)为铁路运输提供公共服务。从2015年11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可用于网上报税。发出的铁路线路货运票和保险费及杂费票据可作为发票形式。
4.除本公告第三条外,其他明确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和邮政业
《发票及系统使用难点税控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