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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司法部和国家研究所
《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8〕1号)第五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性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7] 39号)外,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对深圳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外,2008年1月1日前实施的其他企业个人工资避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允许废止。 不允许地区和各类机构有权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所得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法》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在中国境内非法设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立法和行政事务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创收组织。
根据规定,根据新税法,私立和公立学校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司法部和国家研究所的说法,获得的收入是否可以用作免税收入
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额度认定管理有关困难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司法部、商务部关于非营利组织
《关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但财税[2009]122号文件中生活费不视为免税收入。<个人薪资避税/p>[下载]酒店会计及财务会计处理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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