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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企业合理避税」建筑工程分包如何计税?
更新时间:2021-03-22 16:51:49

营改增、体制改革后,纳税人如何在建筑工程分包业务中纳税?根据法律法规

司法部、商务部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转制改革的通知

”(国税发〔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建筑工程分包业务以定额为营业额,结合具体管理工作中的具体案例进行如下研究,以供参考。

市(县、市、区)

“注意”

附加2

第一条第(三)项至第(九)项:“对体制改革中提供建筑公共服务的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总价和额外费用扣除分项后的金额为营业额。”那么,建筑行业只能选择简单的集合:

(1)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对合同结算方式提供的建筑公共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式。以合同结算方式提供建筑公共服务,是指建设单位不为建设项目采购必要的材料或者只采购辅助材料,收取人工、租金或者其他费用。

(2)一般纳税人可选择对甲方为项目建设提供的建设公共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甲方提供的项目建设是指由项目建设单位单独采购全部或部分电子设备、材料和电力系统的建设项目。

(3)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对旧建设项目提供的建设公共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式。建设工程旧建设工程是指《施工许可证》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30日的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注明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30日的建设项目。

某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3月1日承接M施工项目(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3月15日),将M施工项目中的部分工程项目分包给b,5月31日,发包人按形象工程进度支付施工价款200万元及额外费用10万元。5月初,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施工分包款50万元。对于M建设项目A,如果公司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则5月底应交增值税计算如下:

按照明确规定,由于该项目建设是《建筑企业合理避税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4月30日结束的企业合理避税建设项目的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所得总价和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后的额外费用为营业额。

公司5月底应交增值税为(210-50)/(1+3%)×3% = 4.66万元。

跨县(市、区)

“注意”

附件2第1-(7)-4条:“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公共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作为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在扣除总价和额外费用中已支付的分付款额后,并在建筑公用事业按2%的预征税率预缴税款后,向政府机构常驻负责人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注意”

附加2

第1-(7)-5条:“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公共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总价和扣除分项付款后的额外费用金额作为营业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上述征税办法,在建筑公共服务以预缴税金为基础后,向常驻政府机构负责人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注意”

附加2

第1-(7)-6条:“体制改革纳税人中的零星纳税人(以下简称零星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公共服务的,以取得的总价和扣除分包付款后的额外费用为营业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建设公共服务以预缴税金为基础后,纳税人应按上述计税方法向常驻政府机构负责人申报

金融事务

行政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不过,企业还是会合理避税。一家建筑公司是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5月1日在国内承接了M施工项目,并将部分工程项目分包给b公司,5月31日,发包人根据施工进度支付施工价款200万元及额外费用10万元。1月,A项目从公司采购材料获得

增值税

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5月初,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施工分包款50万元,乙公司向忠县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4.95万元。对于M建设项目,如果公司选择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则5月底应缴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当期销项税额=210/(1+11%)×11%=20.81(万元)

当期进项税=10+4.95=14.95(万元)

应税金额=20.81-14.95=5.86(万元)

国内建筑劳务按预付增值税=(210-50)/(1+11%)×2%=2.88(万元)

政府机关驻地核定缴纳增值税=5.86-2.88=2.9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