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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2016年税务总局重点稽查对象检查通用提纲
更新时间:2021-03-22 16:51:51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一)进项税

1.用于扣除进项税

是否存在物权:是否存在投票日单位与钱包单位不完全一致的扣款凭证,或者印章记载的货物与具体入库货物不完全一致。

2.用于抵扣进项税的业务单据是否实际享有:是否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无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伤亡的商品(劳务)、非正常伤亡的现有产品、成品消耗的外购商品(劳务);是否有与商品购销无关的保险费抵扣进项税;国际铁路运输完全所有权凭证和国际铁路运输凭证是否扣除投入;企业所得税计划员与承运人在投票日是否有不完全一致的运输单据抵扣进项;进项税是否以项目运输单据不全等方式抵扣。

3.是否存在大米收购爱国彩票审批中抵扣进项税的情况。明确包括:扩大大米范围,发放非免税大米(如方木、铁轨、路产木材、锯材等。)变成免税大米(如木材);虚假购买爱国大米彩票(假号、卖价、扣税)。

4.用于抵扣进项税的废旧物资单据是否实际享有。

5.用于抵扣进项税的中国海关出口增值税是否与缴款书实际享有同等权利;出口货物的品种和数量是否与具体制造有关。

6.是否按规定退货或获得销售折扣

7.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非正常伤亡的货物(劳务)、现有非正常伤亡产品和产成品是否按规定转出作为进项税。

8.是否存在返利与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其他经常项目挂钩,或者营业费用冲减,但进项税不转出的情况。

(2)销项税

1.销售金额是否首次入账:是否存在以物易物或销售商品收入未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的产品未开具发票,取得的收入未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多年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取水、电、汽等费用,不包括或者减少收入或者减少费用;是否支付费用(如返利、促销奖励、运营费用、代销产品利息等。)对于该收的卖出现金,再把钱记为收益。

2.是否存在等价销售行为且不按规定计提销项税:进口或移交给美国原材料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内置小卖部、餐厅、诊所、孤儿院、学校、俱乐部、死者家属及邻里等。,没有或少于应纳税所得额;美国进口、移交原材料或购买的货物用于融资、再分配、无偿捐赠和赠送,购买的材料改为用于内部销售等。,不包括或少算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出具不符合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要求的金字文件的情况:是否发生销售退回和销售折扣,出具的金字文件和会计处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4.各种额外费用(如利息、支出、催收费、返还收入、奖励费、违约费、运输装卸费等。)向买方收取的款项按规定征税。

5.如果有两个以上的政府机构,且纳税经过综合审核,则将货物从一个政府机构转移到其他政府机构(不在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同一县市)进行销售,无论是否销售。

6.未收回文件包的手续费是否按要求计提销项税。

7.项目是否有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业务。

8.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违法:增值税法律是否明确规定了应当相当于销售税的行为按规定征税;从事铁路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凡销售货物和负责混卖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9.是否按规定审核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对于未经单独审核或无法准确审核的,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增值税。

10.购买货物和出口货物是否按照增值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全权缴纳增值税。

11.免税货物是否违法: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法律有关明确规定;擅自扩大免税范围是否有困难;兼营免税项目

,免税和抵扣进项税的计算是否准确。

重点项目检查中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一)营业收入是否在原第一时间入账

1.支票收入没有按要求记录。

2.不向客户出具单据,相应收入不按要求入账。

3.收入多年不转。

4.向顾客收取的额外费用没有被非法征税。

5.未纳入劳动和资本纳税的销售收入。

6.如果未按照《增值税组织法》规定的周确认收入,则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相关企业提供应税劳务、转让资产、以显著低价出售资产而未强制执行,在审批纳税时不作变更的。

(三)依法承担增值税代扣代缴责任的扣缴义务人未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责任。

(四)兼营不同税种的业务时,高税收业务实行低税。

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缴纳了全部应纳税所得额,是否从个人所得税净利润的必要明确规定中扣除了全部成本费用。明确项目至少应涵盖以下问题:

(a)收入的所有方面

1.中小企业的资本风险评估增量是否纳入应纳税所得额。

2.中小企业在国家企业所得税规划之外融资的中小企业所得是否纳入当期应纳税的个人所得税。

3.持有香港联交所非流通股(限售股企业所得税筹划),解禁后转卖股票所得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是否存在中小企业取得的收入未按权限发生原则确认的计税问题。

5.是否存在通过双方往来账户和“预提费用”等科目,延迟实现应纳税所得额或改变中小企业收入的情况;授权制造和专利费用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非货币性资本利得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无税改的等价销售行为。

8.流转税和各项支出是否有各种减免税,是否有中央政府奖励,按规定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有捐赠的货币资金和非货币资金,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有中小企业返还的投资收益,中小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不按周边地区的税收差额缴纳。

(二)各方面的成本

1.是否存在通过虚开发票或虚开人工成本的方式虚增生产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文件、票据的费用。

3.是否存在拒绝Stearns的“返利”行为,如接受本中小企业以外的代工单位单据报销货币返利、让Stearns生产成本等。

4.是否有任何费用应该由其他没有贝尔斯登的纳税人承担。

5.资产支出是否一次性计入成本:Stern符合人民币国际标准的道具在成本中重复使用,不含税变动;符合资产国际标准的管理应用软件,在运营费用上反复使用Stearns,不做税务变更。

6.中小企业发生的工资报酬支出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报酬范围内,是否符合合法性标准,从审批中扣除后是否在当年专项支付。

7.是否有超过国际征税标准的预提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组织基金、职工基金,且未进行过税务变更。

8.职工社会保险费和住房社会保障是否存在超标准或超范围缴纳,且未发生税费变动。是否存在未资本化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特殊工程建设应承担的医疗保险等费用;是否存在只提不交、多提少付假想成本等问题。

9.是否存在擅自改变生产成本定价方式和调节收入的情况。

10.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是否有折旧;随意改变人民币净残值和折旧年限;很难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11.超标准的Stearns的业务招待费、报酬、业务推广费在纳税方面是否存在不改的问题?

12.是否存在未经允许在Stern扩大研发费用范围内非法增加扣除等问题。

13.是否存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金融机构规定的各种资本减值准备和可能性的扣除。

14.非银行贷款是否有超过按银行历年利率计算的金额的利息支出,且未发生税务变动;是否存在应资本化的利息费用;关联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要求。

15.是否有部分或全部资本已作为伤亡处理,且未进行过税务变更;是否有灾难或交通事故伤亡赔偿,且未进行税务变更。

16.利息和报酬费用的扣除是否符合要求:返利、佣金、返利、入场费等是否符合要求。包括在利息和报酬费用中;收中介和一个单纯有合法业务额度的人;净利润扣除比例是否超过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17 .是否有不符合条件或超过国际标准的慈善捐赠,且未进行税收变更。

18.子公司支付给子公司的管理费率是否符合要求:公共服务细节、国际标准、票价额度是否有合同(或协议)规定;子公司是否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公司的子公司是否具体支付费用。

19.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人民币是否等同于租赁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过宽,不做税务变更。

20 .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恢复专项资金是否按照国家明确规定提取;专项资金变更使用后是否进行税务变更。

(三)涉及交易的方方面面

关联中小企业之间是否有业务往来,根据独立中小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通过不收取或不支付价款和费用的方式,减少中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个人所得税。

(4)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全境内中小企业是否向境外主要融资股东进行分红再分配,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关键项目测试以各种方式支付给一个人的应税收入是否属于非法扣缴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计划

(a)工人的养老金和绩效奖金。

(二)职工各类商业保险。

(三)原住地、失业人员和超标准支付职工医疗保险的返还。

(四)职工超出标准缴纳的住房社会保障费。

(五)以报销凭证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各种个人收入。

(六)汽车改装、通讯费用。

(七)职工个人所有的房产所缴纳的采暖费和物业费。

(八)公司股票期货收入。如果实行员工公司的股票期货方案,员工行使权利时获得的利息利润是否按工资收入缴纳所得税。

(9)以非货币方式分配的个人收入是否要代扣所得税。

(十)中小企业为大股东购买摩托车是否代扣所得税。

(十一)其他单位的个人礼品、企业所得税筹划礼品等都是按照规定代扣所得税。

(十二)是否按要求履行代扣代缴会员和配额的责任。

(一)农用地的商业价值是否计入房地产经营企业所得税计划价值缴纳房产税。

(二)是否有不属于私有房屋且未计入房地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的附属公共设施。

(三)未竣工验收但已具体使用的房地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四)使用无租金的房地产需缴纳房产税。

(五)应资本化的贷款计入房地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农用地具体总面积与农用地使用证有区别。企业所得税筹划只能根据具体的农用地总面积缴纳农用地使用税。

(一)是否混淆合同的物理性质,是否从低适用税额或私下降低计税依据,是否未能按照所包含的全部金额进行计税,是否将应税票据归类为非税票据,是否漏征税款。

(二)应税票据在签署或收到时是否未加盖印花,直至票据颁布当年才加盖印花,导致税款延期缴纳的。

(三)增加实收资产和资产准备金后是否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