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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是一家中小型粮食外贸企业。目前,该公司已准备好向香港注册进口商出口一批供香港自用的非配额管理工作谷物。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同时办理免税放行手续呢?
答:2009年1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出口香港原粮及其制粉不征税非配额合理避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009年第2号新闻稿),明确规定内地进口商出口非配额管理工作粮供香港自用时,应首先向出口地中国海关税务机关申请非税收入,并提供出口合同、文件等相关资料。经中国海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征收出口税。(一)提交的信息真实有效;(2)签订出口合同的香港进口商为“香港注册进口商”;(3)出口合约订明供香港自用的出口数量,并注明“只供香港自用,不作转口贸易”。
应注意的是,本新闻稿的细节应在发布之月内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