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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解1。收到的合同违约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许多会计师认为:
我们公司和一个客户签订了代理报税购销合同。此外,由于客户违约,公司收到客户违约,计入“非营业收入”。毕竟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这只是一个错误的支付!
正解:
应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对于合同未履行时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必须缴纳增值税,无需开具发票;
■但是,对于已经履行的合同,买方因延期付款等因素而违反合同向卖方支付固定的代理纳税申报表,属于额外费用,应计入营业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指南:
(1)代理纳税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组织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运费或代理人应税劳务向买方收取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组织法》(司法部、法律事务部)的法律法规
金融事务
局令第50号第12条明确规定,该法第六条第一款所称的额外费用包括利息、费用、基金会、代收税款、收益返还、奖励费、违约费、滞纳金、延期付款贷款、赔偿金、催收款项、预付现金、包装费、包装地价、库存费、质量费、运输手续费、以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必备法律法规》(国税发〔1993〕157号)第三十三条进一步规定,被管理业务发生时,必须由填写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并确认营业收入,未发生被管理业务的,不得开具发票。
误解2。公路收费发票增值税抵扣按照票面金额计算
许多会计师认为:
扣除增值税时,需要按照面值×3%计算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对吗?
这只是一个错误的支付!
正解: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不含税面值计算。
指南:
根据国家司法研究所的说法
金融事务
州际高速公路收费局
增值税
《关于扣除相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6〕86号)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
增值税
普通纳税人缴纳的道路、桥梁、闸门通行费,在通行费发票(不含金融债券,下同)注明的票价金额基础上,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国道收费抵扣进项税额=国道收费发票注明的金额÷(1+3%)×3%
(2)一级高速公路、二级高速公路、桥梁、大门通行费抵扣进项税额=一级高速公路、二级高速公路、桥梁、大门通行费发票金额÷(1+5%)×5%
误解3。收到的所有金融资金都是免税收入
许多会计师认为:
公司收到一笔财政拨款,既然是财政部门给的,那一定是不应税收入吧?
这只是一个错误的支付!
正解:
只有中小企业从天津市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获得的应计入总收入的财政资金,同时符合条件的,才能视为非应税收入。
指南:
《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专项用作财政资金处理困难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明确规定:
中小企业从天津市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获得的应计入总收入的财政资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视为非应纳税所得额,从总收入中扣除:
(1)、中小企业可以提供明确界定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政府拨款机构对资金管理工作有必要或者明确的管理要求;
(3)公司对资金及资金支出进行单独审计。
对政府机构出具的资金拨付文件和资金管理没有必要或明确要求,且未进行单独审核的,不属于非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从总收入中扣除。
误解4。增值税发票必须在税务机关开具
许多会计师认为:
开增值税发票,特别是专用票,一定要去定额机构兼营吧?
这只是一个错误的支付!
正解:
■零星纳税人出售已取得的房产,应交增值税由地税行政机关征收;
■第三方出租房地产时,应交增值税由行政机关收取租金。
因此,以上两种情况需要在地税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开具。
指南:
(1)、司法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
增值税
《关于增值税制度改革的通知》(国税发〔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税收互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5〕155号)
误解5。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增值税
许多会计师认为:
采购货物或者支付费用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一致就可以抵扣增值税,对吗?
这只是一个错误的支付!
正解:
■获得特价机票不一定允许扣除,比如住宿费用的特价机票。员工因公出差获得的住宿费专用票可以抵扣,但公司接待客户,收到酒店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认证,也不能抵扣;
■公司一定程度上组织员工出差看,收到酒店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证明一致,也不能抵扣!
指南:
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
增值税
《关于增值税制度改革的通知》,税(2016)36号,另加一条
增值税转型改革全面实施
第27条明确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1)、用于粗税项目、增值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外购运费、原材料修理和置换劳务、公共服务、资产和房地产。涉及的人民币、资产和房地产仅指分配给上述项目的人民币、资产(不含其他权益资产)和房地产。纳税人的娱乐消费者属于个人消费。
(2)购买非正常伤亡的运费,以及相关的原材料修理和更换劳务和交通公共服务。
(3)非正常伤亡的产品、成品所消耗的采购运费(不含人民币)、原材料修理和更换人工及运输公共服务。
(四)非正常伤亡的房地产,以及该房地产所消耗的外购运费、设计公共服务和建筑公共服务。
(五)非正常伤亡在建房地产项目建设所消耗的购买运费、设计公共服务和建筑公共服务。纳税人建造、改建、扩建、修缮、装修房地产,均属于在建房地产项目。
(六)购买的客运服务、兴趣公共服务、休闲公共服务、村民日常公共服务和娱乐公共服务。
(七)司法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误解6。零星的纳税人以3%的税率缴纳税款
许多会计师认为:
中小企业只要是零星的增值税纳税人,就不愿意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吧?
这只是一个错误的支付!
正解:
适用于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不一定是3%,而是取决于具体的业务类别。
例如:
■卖掉你用过的人民币,减按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出售和出租房产的收款率为5%;
■提供劳务派遣等公共服务,可以选择收取利息,按照简单的计税方法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指南:
(1)根据《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货运实行增值税低税率并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零星纳税人(除一人外)出售自用人民币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零星纳税人销售其使用过的人民币以外的道具,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国税发第47号新闻稿明确规定:
零星纳税人提供劳务代理申报纳税和发送公共服务,可按照《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通知》(国税发〔2016〕36号)的相关明确规定执行。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为营业额,增值税按3%的税率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也可以选择支付利息,以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扣除劳务中介支付给被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会福利和医疗保险、住房社会保障后,作为营业额,按照简单的计税方法和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6号新闻稿《纳税人出租房地产管理公共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零星纳税人出租房地产适用5%的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