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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抽查法规中推进抽查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制定了《关于在税务稽查中推进抽查工作的纲要》(国发〔2015〕104号),并安排部署税务稽查管理工作。
除证据明显涉嫌偷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外,计划内所有具体调查对象均以抽签方式从税务检查对象分类目录和异常税务检查对象目录中随机抽取。
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收集各类税务稽查案件数据的基础上,建立税务稽查异常对象清单,实行静态管理。目录数据库应包括多年异常纳税申报企业、频繁纳税申报企业、金融机构纳税低的企业、因税收违法行为被上海市财政局多次举报的企业、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机构联合处罚的企业等。,并输入税务登记的基础数据和涉嫌税务违法等异常证据状态。
《方案》明确规定随机抽查分为定向抽查和非定向抽查,并规定了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省、省、市重点项目税源企业采取定向抽查和非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在20%左右,每五年检测一次;非重点项目税源企业,采取定向抽查方式,非定向抽查为辅,年度抽查比例不超过3%;非企业纳税,主要采用非定向抽查方式,年度抽查率不超过1%;对列入税务检查异常对象名单的企业,要加大抽查范围,提高抽查率和频次;3个月内随机抽取的税务检查对象不纳入上海市财政局随机抽取范围。
将税务稽查的抽查结果纳入缴费金融机构和社会金融机构的记录,按时推送至省内金融机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省内企业信用数据公示系统平台,实现与相关机构的数据共享;把相当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列入税收违法行为“名单”,实行联合处罚,使不值得信赖的人附近的违法行为处处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