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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理避税的方法」个税仅14条 规范性文件却有158件
更新时间:2021-03-22 16:52:50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任郝如玉昨天在“中国法律研讨会”上透露,我国现行税收立法只有三部经全国人大审议,其他大部分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和有关公安部发布,明确规定税收行政规章过大。对此,业内人士认为,税收制度作为经济发展的基本制度之一,应该以立法的形式体现出来,这是各国的基本做法。在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应该制定香港的税收基本法。因此,多年来在税收的各个领域授权立法的做法需要扭转。

CPPCC立法机关制定的现行税收法规很少,大多数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

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讲师甘红仁表示,从1980年开始,全国人大基本上只制定了三部税法。第一个是1980年9月通过的中华民国

法》,另一部首先是1991年4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中小企业与外国》

法律”。作为一般立法,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第一部税法,即1992年9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条例》,分别于1995年和2001年修订。

更好的税收立法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出现。甘红仁介绍,1994年,中国实行分税制,作为地方政府的试点。现在中国所有税收立法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只有10%左右,其余80%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有10%左右是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制定的。分税制改革实施后,我国有25个增值税学术文件和23部税法,其中只有15.2%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企业合理避税法》,84.8%是国务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的税务行政规章。

甘红仁认为,中央政府制定的关于酒类税收的行政规章制度,是立法、执行、监督相结合的。人大的决策权和撤销权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运用,司法审查权极其有限,不会造成很多有争议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讲师刘剑文表示,自1994年以来,中国实行了分税制的地方政府体制。横向上,从省级(含省级)起,将金融政府机构设置为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国家税务局系统对企业合理避税实行垂直管理,地方税务局系统实行以下垂直管理。从纵向来看,我国金融政府机构的设置与目前的行政体制改革大致相同,即商务部、省级税务、市级税务、(市)、县区税务和税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在实行分税制时强调,中央有税、分税制、地方税的企业的行政权要集中在机关,以保持机关行政秩序的一体化,维护全省统一的消费市场,维护中小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但是之前新制度的实施比较仓促,使得新制度不太实用,以至于商务部或者商务部和司法部被迫发表文章对新制度进行补充。

刘剑文指出,时至今日,这种现象依然存在,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新版法律”。由于我国金融政府机构多达五级,当最低一级税务机关制定的涉税法规和学术文件到达主要执行机关——(市)、县、区及下属税务机关时,时间短则一月,长则一年。这从主观上决定了我国税收执法长期追溯执行的可能性。

现行的公共税法规定太多,不明确,所有规定都授权行政机关进行解释和确定。这种现象仍然是立法界质疑较少的难题之一。

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石全文告诉几位记者,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的持续发展和国家贫困水平的提高,所得税在整个财政支出中的比重大大扩大。这种增值税已经成为我国纳税最少的企业合理的避税手段,也是仅次于税收征管可玩性的增值税之一,且税收损失范围较广。原因是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历史悠久。法律只有14条,1500多字。其中主要构成要件的简单征税、简单免税、法定减免税明确规定了自下而上的规定,由行政机关解释确定。

此外,直接影响税率的扣除标准和征收方式也由行政机关明确规定。据粗略统计,仅1994年1月至1998年10月,司法部、商务部和部分地方税务局就制定了158份关于企业在个税各方面合理避税方法的学术文件,约16万字。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公共税法法规很差。这种现象的存在导致了我国现行税收公法规定在没有解释的情况下完全难以实施的局面。

行业研究人员认为,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水平普遍较高,对法律法规的实施产生了负面影响。立法必须具有权威性,才能得到遵守和执行。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修改办公室主任张永志认为,根据中国新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至高无上的威望,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战略机关都是由他们创设的,对他们负责,受他们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可以从整体上保障立法的权威性,有利于发挥国家保障法律法规实施的作用。只有国家权力最低的机关才有领导、指导和监督国家的行政权,有利于国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其他国家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共同负责法律法规的实施。如果主要把行政机关作为整体立法,那么在以上几个方面就很差了。

根据石全文的研究,由于行政机关立法程序的简单性和中国封建制度的强大基础,这种基础会以心态或缺乏心态对人们的行为和思维方式产生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不容易导致政府首脑的精神,导致随意立法,使立法的可靠性差,难以赢得社会的认可,增加了执法的可玩性和生产成本。特别是司法部和商务部的立法将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和税收使用者融为一体,决定了他们只能更加注重自身职责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