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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H市某中小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出售其在同省W市购买的商品房,取得销售含税1110万元。购买时该商品房的市场购买价格为630万元,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纳税人单独计算的预缴税金为(11,100,000-6,300,000) ÷ (1+11%) × 5% = 216,216.22元,《增值税预缴税金表》填写如下,准备预缴税金交W市税务审批。
上述纳税人的处理有两个正确性
第一,出售房地产应事先向当地缴纳税款
根据财务条例
商务部关于地方税务局将增值税改为增值税并出具增值税凭证的新闻稿
”(商务部2016年第19号新闻稿):“增值税改为增值税后,地方税务机关将继续接受纳税人出售其取得的房地产和将房地产出租给他人并出具增值税证明文件的审批。方便纳税人纳税的业务。"
财务条例”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商务部(2016)14号新闻稿第三条明确规定,普通纳税人应提前向主管房地产的地方税务行政机关缴纳税款,并报送主管政府机构的定额管理机关。
h市甲方出售其在w市购买的商品房,即出售纳税企业纳税人取得的房产,并向当地房产住宅主管税务行政机关预缴纳税企业税,报政府机关住宅主管定额行政机关审批。因此,纳税人应提前向W市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纳税,而不是向H市主管定额机关纳税。
二、增值税预缴税金表中未填写销售取得的房地产预缴税金
法规
商务部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制度改革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新闻稿
”(商务部2016年第13号新闻稿)附加6《增值税预缴税金表》注明:
“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在固定行政机关按时预缴增值税时填写下列情况。
(一)纳税人(不包括另一人)跨县(市)为建筑物提供公共服务。
(二)中小企业房地产开发推进房地产项目开发。
(三)纳税人(不含他人)出租与政府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
在“预征项目及栏目”第二栏中,“出售房产”限于申报中小企业在房地产开发中预购的房地产项目的税前情况,不包括纳税人收购房地产的预付款审批。
纳税人出售其取得的房地产,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的,不填写《增值税预缴税金表》,仍按原地方税务审批制度执行。
第三,对出售取得的房地产计算的预缴税金按含税5%折算
根据财务条例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商务部2016年第14号新闻稿)“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年末取得的房地产(不含自建),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企业以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作为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从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中扣除取得房地产的价款或取得房地产时的股份金额,并按5%的预征税率向主管房地产的地方税务行政机关和主管政府机构的常驻行政机关预缴税款。审批和付款。"
商务部新闻稿2016年第14号
第六条进一步明确规定:“除一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房地产,并根据下列情况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计算应纳税额:
(1)以房地产转让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作为预缴税金计算依据的,比例为:
应纳税额=总价和额外成本÷(1+5%)×5%
(2)以房地产转让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扣除房地产购买市场价格或取得房地产时的份额后的金额作为计算预缴税金的依据,比例为:
预缴税金=(总价及额外费用-购买房地产时的房地产购买市场价格或股份)÷(1+5%)×5%”
因此,在计算预缴税金时,一般计税和简单计税差别很大,换算含税乘以(1+5%),所以一个案例的应交税金= (11,100,000-6,300,企业纳税申报表000) ÷ (1+5%) × 5% = 228,571.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