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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作为奖励员工,我们公司计划在新年期间组织员工出去观光。已支付的差旅费能否作为员工福利费从个人所得税净利润中扣除?
答:根据《商务部关于扣除企业工资和职工福利费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第三条明确规定,《实施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具体内容: (一)尚未实行单独社会职责的企业福利机构发生的电子设备、公共设施和职工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厨房、理发店、医疗中心、孤儿院、医院等集体福利机构。电子设备、公共设施维护费用和福利机构人员工资。(2)职工医疗保健、贫困、住房、交通等各种补贴和非货币福利。,包括企业因公支付给外籍员工的医疗费用、未实行医疗保健统筹的企业员工的医疗保健费用、员工供养子女的医疗保健补贴、员工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员工困难补助、员工食堂救济费、员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明确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置费、探亲假差旅费等。
因此,企业发生的差旅费不能作为员工福利费用
企业个人所得税
中国财税网净利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