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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司法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保险保障基金”
实施《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保险保障基金继续给予税收优惠。
《通知》明确将中国保险保障基金从公司相关收入中豁免
增值税和税。
中小企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六项内容包括:全国各地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对被撤销或者破产的保险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取得的赔偿所得、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依法对保险公司进行可能的处置取得的财产转移所得;捐赠收入;利息收入;购买中央政府票据、中央银行、中小企业和中央银行发行的票据的利息收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取得的收入。<如何合理避税/p >以下两项免征增值税:全国各地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被撤销或者破产的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取得的赔偿收入,以及从相关责任方收回的收入。
免税包括四项:新设立的基金账簿;保险范围合理的避税保险公司在可能的处置和破产救济步骤中签署的所有权转移文件;在可能处置保险公司的步骤中与交通银行签订的复利合同;被保险财产由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收到的补偿资金与保险公司签订。
折扣税制将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