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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了环境保护法草案。草案将现行的“排污费”修改为“环境保护税”,并将现行的国际排污费和票价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下限,明确规定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废弃物和噪声”。
司法部副部长楼继伟告诉全国人大常委会,从2003年到2015年,全省共征收排污费2115.99亿元。排污费制度在防止污染方面起着最重要的作用,因此将环境保护费改为税收是适当的。楼继伟还表示,这部法律是基于“税率转移”原则,将现行排污费制度转移到环境保税制度。草案明确规定,如果征收环保净利润,仍会征收排污费。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政府事务办公室认为,制定环境保护法,推进环保费改税,有利于彻底解决现行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严重不足、行政避税事务干预较少、强制性和学术性问题缺失等问题,有利于促进污染治理和减排内部约束功能的形成,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