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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避税」税务总局推行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
更新时间:2021-03-22 16:54:09

昨天,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税务违法案件双查管理的补充规定》,对四种税收违法情况具体实施了“一案双查”,不仅查处了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还查处了税务人员违法、骗税等违法行为, 把反腐败和税务管理紧密结合起来,既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又建设廉洁政府,防止税收流失和领导干部廉政建设。

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务违法案件双查的必要性》,明确指出税务违法案件要“一案双查”,稽查机构要查处涉税原告的税务违法行为,纪检监察机构要查处税务机关和合理避税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六年来,“一案双查”拓宽了案件可能的渠道,加强了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税收征管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成为紧紧围绕中央税收管理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管理工作的有效制度。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监管出口退税欺诈和虚假开业

开展了“一案双查”等61起涉税基础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监察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为深入贯彻十八届四中、三中全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五中全会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程的总体法律责任和监督法律责任,增强“一案双查”的实践性和学术性, 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经验和困难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税务违法案件重复调查管理的补充规定》。

准确地调查政府和人民之间对话的根源依赖于相关的证据数据。上述监督员解释说,为了提高查处效率,补充规定具体落实了“一案双查”的四种明确情况,包括稽查机构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失职、索贿或侵犯国民、财团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存在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举报涉税原告的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证据明确;纪检监察机构认为需要双查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有利于纪检监察机构掌握管理工作的主导权。

“一案双查”必须无缝衔接,紧密配合。因此,文件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构要建立沟通和密切联系的职能。对于根本性的税收违法案件,稽查机构在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后,应迅速移送税务纪检监察机构。纪检监察机构研究后,认为有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可以进行调查。有证据或者证据证明合理避税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根本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在合理避税前介入调查。

补充规定很具体。各级税务机关要把“一案双查”的发展现状纳入管理考试最重要的细节,促进“一案双查”的进一步发展,扩大“一案双查”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