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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个人税收筹划」税总明确走逃失联企业开具专票的处理
更新时间:2021-03-22 16:54:50

商务部新闻稿2016年第76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

管理工作,切实防止征税的可能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组织法》的有关明确规定,现就已逃(丢)逃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和处理有关问题发布如下新闻稿:

一、逃窜(丢失)企业的判定

逃(失)税企业是指未履行纳税责任,脱离税务机关控制的企业。

根据有关财务登记管理的明确规定,如果税务机关仍然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等征管方式查询企业及其相关人员的去向,或者可以与企业专职会计、文书人员关系密切,但又非常了解且不能与企业具体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逃(失)逃企业。

二.逃匿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一)逃(失)逃企业在存续和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纳入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

1.商业贸易企业购销的商品名称相当严重,彼此背道而驰;制造企业没有特定的制造加工能力,没有交付原材料,或者制造能耗与销售造成的能耗不一致,或者没有交付原材料就没有必要制造其销售的运费。

2.如无纳税申报而需逃匿,或申报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目进行虚假申报,逃避税务机关审核的。

(二)乙

已取得异常证明且未申报出口退税个人税收筹划的,暂不允许抵扣或退税;如果已经申报抵扣,不允许先转让进项税;出口退税已经兼营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非正常凭证涉及的退税情况,对企业已批准的其他退税,放弃出口退税。没有其他退税或者退税金额少于所涉及的退税金额的,进口企业可以提供利息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明确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取消担保,继续兼营出口退税。

(3)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收款方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操作流程另行规定。

本新闻稿自发布之月起生效。

我特此发布新闻稿。

商务部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