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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商务部发布了《关于摩托罗拉控股公司辞退补偿串通税前扣除难题的批复》,美英两国对辞退补偿的财务处理做出了法律规定。
根据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立法,以及《商务部关于企业工资福利费扣除困难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华为对遣散费事项的财务处理不符合企业个人所得税实际扣除标准,应进行纳税变更。
根据批复,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提取职工离职补偿金,并在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当年变更“预提费用”科目的金额。职工离开企业并实际领取最新的离职补偿金节税后,企业可以按时进行税前扣除。
到目前为止,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已经明确规定了部分预提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职工工资、福利费和工会经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扣除。保费已经计提但尚未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在本纳税年度不得税前扣除,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金额有明确规定。如果一开始
如果有额度的话,今年实际发放的时候应该是有增有减的。
预提费用税前扣除应符合真实性、权利性、相关性、适当性、假设性和授权生成制度的标准。从理论上讲,预提费用明显是实际发生的(确实是单据),需要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相关联,符合制造、经营、管理和娱乐活动的原则。费用能够可靠量化,发生的费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