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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教育部、司法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修订完善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进一步完善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教育部火炬中心、司法部税务管理司、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司负责人就认定办法细节回答了多位记者的提问。
1.修改鉴定方法的历史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
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法》明确规定,2008年教育部、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认定办法,并联合设立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副组长,监督省级认定政府机构负责明确认定管理工作。鉴定方法实施八年来,整体运行稳定,视觉效果良好,但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也出现了一些困难。一是各领域技术落后,部分行业尤其是现代零售业各领域技术严重匮乏。二是确定条件已经不适应可持续发展的新要求,对企业的支持范围不够。三是识别程序有待完善,后续控制有待进一步加强。
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橙色、开放、共享三大可持续发展价值观,落实推进供应方体制改革的各项措施,教育部、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总跟踪调研工作的基础上,修订完善了认定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发布。
2.修改鉴定方法的标准是什么?网上报税
答:根据创新力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求,本次修订坚持以下指导方针:一是坚持工业园区定位,突出政策融合,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增强现代科学性、学术性和实用性。第二,坚持下去,把战略产业、现代零售、新零售纳入支持范围,同时限制领先技术。第三,坚持支持“双创新”,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放宽企业认定条件,帮助公众和人民企业家创新。第四,坚持发布与管理相结合,完善认证管理工作流程,加强后续控制,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的效率和整体质量。
3.对鉴定方法做了哪些修改?
答:此次修订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第一,改变“研发支出与销售比例”的基准。为了让更多的企业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一年内销售额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R&D费用网上报税总值占历年销售额的比例从6%提高到5%,这将使大量R&D投资较少的企业受益。第二,改变“科研比例”的基准。考虑到R&D方式的多样化、创新伙伴的深化以及R&D分包和公开众包的发展趋势,企业更多地依靠内部意愿来开展R&D和娱乐活动。为了适应R&D创新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将“具有大专学历的科研人员占企业前夜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R&D员工占企业前夜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原条件改为“从事R&D及相关创新的企业”三是改变了著作权在认定条件上的要求。取消最近三年内获得著作权的原限制,取消五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著作权的原方法。既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又有助于避免版权滥用。企业仍然可以通过阿尔斯通等方式获得版权,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信息化,有利于更好地实施新修订的《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法》。第四,缩短宣传周。认证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网”上公布的周数由原来的15天假期改为10天假期,提高了效率。第五,增加异地搬迁的细节。为了促进区域内制造业的转移和协调发展,增加异地搬迁企业资质互认的相关细节,如果跨政府机构管理工作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完成迁移,其网上纳税申报将继续有效。
4.修改后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有哪些变化?
答:作为鉴定方法的补充,国家重点项目支持的各类高新技术领域也进行了相应的修订。与原有技术的各个领域相比,各方面主要有三个变化:一是拓展零售业的支撑技术。如增加“检测检验认证技术”、“现代体育公共服务支撑技术”、“智慧城市公共服务支撑技术”,补充“R&D与设计公共服务”、“信息系统公共服务”、“文化创意制造支撑技术”、“IT与现代仓储技术”等各种技术领域。第二,增加相关领域的技术,淘汰领先技术。如增加“添加剂制造技术”、“碳纳米管制备与应用技术”、“基础灾害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技术”、“新能源汽车检测与运输设施技术”等先进设备技术,排除领先制造技术和产品细节。三是增强细节的学术性和技术性。突出各个领域的技术要求,尽量消除对制造和产品化的描述,加强各个领域之间的协调,避免重复和不足,使表达更加准确、精炼、法律和专业知识。
5.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需要什么条件?
答:要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以下网上报税条件:
(一)申请认定时企业必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网上报税(2)企业已通过自主研发、转让、捐赠、并购等方式进行网上报税。,并获得了理论上对其主要产品(公共服务)起到结构支撑作用的版权产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公共服务)起支撑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明确规定的范围;
(4)从事R&D科学研究及相关创新娱乐活动的人员占企业开办前夕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最近三个财务年度的研发总支出与历年销售总额的比例(具体经营期为三年的,按具体经营管理周计算,下同)符合以下要求:上一年度销售额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过去一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对于近几年销售额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全国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总值占研发费用总值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几年高新技术产品(公共服务)收入占企业历年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对企业竞争力的高评价应符合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自然环境违法行为。
6.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简化行政、分散行政、管治结合、改善公共服务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发布了《关于发布的新闻稿》,不允许执行特定企业个人所得税优惠立案工作办法。因此,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不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只需按要求立案,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7.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后,在资质有效期内是否还需要提交资料?
答:为了加强认证的后续管理,本次修订增加了企业获得资质后每年提交材料的责任,即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后,应在每年5月初之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网”上报告上一年度的可持续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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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政府机构管理工作区域内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否需要新的认定?
答:为解决跨政府机构管理工作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重复认定问题,认定办法具体是指跨政府机构管理工作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质继续有效;交叉认可的政府机构管理工作区域内部部分搬迁的,按照认可方式重新认可迁入地认可的政府机构。
9.什么条件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答:已通过网上报税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证政府机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申请认定步骤中存在相当严重的欺诈行为;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者严重违反自然环境的;
(三)未按计划调查和报告与认定条件相关的根本性变化,或者未填写本年度可持续发展进程表两年的。
10.企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税务机关何时开始收回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答:对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认定的政府机构应当按照《税收征收条例》及相关明确规定,通知税务机关收回其自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之日起当年起享有的高新技术
折扣。
11.在日常管理步骤中,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会怎么办?
答:根据《认证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步骤中发现被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提交认证政府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查,确认不符合认证条件的,认证政府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税务机关在接到认证政府机构通知后,收回其自今年起享受的税收优惠。
12.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名称或者变更与认定条件有根本关系的,应当履行哪些手续?
答: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名称或与认定条件有根本关系的变更,如分立、合并、重组、经营管理业务变更等,应在3个月内向认定政府机构报告。政府机构审计符合资质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不变。企业更名的,应当出具新的证明,序号和有效期保持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变更名称或条件之年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