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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如何进行网上报税」3月1日起,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要符合这些条件
更新时间:2021-03-22 16:55:03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

《关于企业行政登记困难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具体为:自2018年3月1日起,作为税务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主要股东,必须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一、税务师事务所:

1 .执行外事合伙人或法人应为税务会计师;

2.前三个月未因涉税专业知识服务发生财务违规行为;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立法、行政法规和其他前提条件。

二、从事涉税专业知识服务的高科技咨询公司:

1.税务师或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大股东)发起设立,法人为税务师;

2.前三个月未因涉税专业知识服务发生财务违规行为;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立法、行政法规和其他前提条件。

为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改革信息化公司制度、放宽零售业准入限制的要求,为维护国家税收个人利益,保护税收权益,促进税务师事务所进步更新,对信息化税制进行改革。根据《税务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管理条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十四条规定,现将税务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的有关难点公告如下:

1.符合下列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作为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主要股东:

如何进行网上报税

(一)执行涉外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人应当是税务会计师;

(二)前三个月无因涉税专业知识服务行为导致的财务违规行为;

(三)立法、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前提条件。

二、在符合下列前提下从事涉税专业知识服务的高新技术、咨询公司,可以作为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主要股东:

(一)由税务师或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股东)发起,且法人为税务师;如何在网上报税

(二)前三个月无因涉税专业知识服务行为导致的财务违规行为;

(三)立法、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前提条件。

三、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月12日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代理人行政登记的公告》

为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改革信息公司制度、放宽零售业准入限制的要求,促进税务师事务所业务创新、创新、升级、法律法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十四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的公告》(现对《公告》解释如下:

1.公告的集成是什么?

《税务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条例(试行)》明确规定了税务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的基本前提、并行行政登记需要提交的信息、税务机关并行程序的中和方法、行政行为人的基本权利等。同时,国家税务总局的研究工作推动了具体税务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创新的相关试点项目。《公告》专门针对推进税务会计师事务所组织模式创新的相关试点项目。

二、公告的意义是什么?

一是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改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体制、放宽零售业准入限制的要求,明确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简化管理、分散管理、结合管理、提高服务的要求。

第二,研究工作促进了税务会计师事务所组织模式的创新。以从事涉税专业知识服务的高新技术和咨询公司为税务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作伙伴或主要股东,有利于促进网上纳税申报展示的业务创新、创新、更新和监管、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税收个人利益,保护税收权益。

3.从事涉税专业知识服务的高新技术及咨询公司的范围是什么?

主要经营范围是从事涉税专业知识服务相关的高新技术产品的产品开发、咨询服务和新技术服务的高新技术公司,以及《涉税专业知识服务必要控制(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明确规定的从事涉税业务的咨询公司。

四、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知识服务的高科技咨询公司作为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大股东,如何做行政登记?

税务会计师事务所组织模式创新试点由国家税务总局研究推进,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按照《税务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条例(试行)》的明确规定,同时进行行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