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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海关总署广西分署,国家税务总局直属海关,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局长代表处:
根据2018年6月国家可持续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1-2020年天然气进口和2010年初前“中东天然气”项目的非住宅天然气价格调整,进口天然气按一定比例返还进口项目
现将《关于疑难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9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进口天然气税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41号)修改并明确通知如下:
三、本文件下发前,退库手续已同时办理,根据本文件明确规定,允许变更。
特此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