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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税局」税总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访谈
更新时间:2021-03-22 16:56:35

9月11日晚9时30分,商务部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深入开展肖伟实施

“优惠政策减半”网络访谈。商务部所得税司司长叶林尔就网民们所关心的问题与网民们交换了意见。

在采访中,叶琳琳首先介绍了重新扩张的情况

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的相关历史背景。

有报道称,今年以来,国际经济发展形势变得更加简单,中华民族经济发展处于“三阶段叠加”的下一阶段,舆论对经济发展的下行压力较小。为此,国家实施的定向调整进一步加大了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从而在货币政策上下大力气,减轻创业者的创新负担。

在去年春节假期后的第一个假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月25日决定,将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减税优惠政策范围,由原来的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月25日发布后,国家税务总局第一次向司法部报告,发布了一批文件,具体明确

和管理工作明确界定。与此同时,《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35号)出台,从四个方面明确提出10项政策,即“全力宣传政治,提供单向公共服务,每年监督,综合分析”,全面开辟“第一公里”。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安排,采取多项措施,全面推进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效实施。去年下半年,全省有239万企业享受小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减税金额达86.54亿元。

8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02次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由20万元扩大至30万元,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02号决定》和《司法部、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执行《司法部、商务部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1.此次政策变化,哪些企业应该关注重点项目?

叶琳琳回答:这一政策变化主要对今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产生负面影响,这些企业将从去年10月1日起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

2.如何理解2015年10月1日起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

叶琳琳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02次国务院决定,本范围内的变更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去年10月1日(含)以后实现的所得,可以减半征税。

2015年第四季度(即2016年1月底的征收期)企业所得税预缴审批期间,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可按新明确的规定计算上海市财政局减免税。

需要注意的是:10月底的月份,上述企业在去年前三个季度(或2015年9月底前)进行了企业所得税预缴,仍按原税制执行。理论上,10月底预缴所得税时,只有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的小微企业才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仍按20%征税,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政策变化是否包括集团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叶琳琳的回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企业和其他所得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集团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4.非居民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叶琳琳答:根据《商务部关于上海市财政局非居民企业享受不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困难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明确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适用于只对中华民族收入负责的非居民企业。

5.亏损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叶琳琳的回答: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纯收益”征税,只有盈利的企业才会有纳税义务。所以,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无论是减税政策还是减半减税政策,都是针对让上海市财政局受益的企业。这不同于对营业收入进行税收减免的税率和增值税。

对于有亏损的小型微利企业,当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亏损可以在未来五年内缴纳,以弥补今年的亏损。

6.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受征收方式限制?

叶琳琳的回答:这个难题网民可以放心。自2014年起,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仍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限制。我局放宽了政策限制,允许固定费率、限量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上海市财税局/p >根据管理需要,目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审核征收方式和审批征收方式两大类。对人事管理法律法规相对完善、制度多样、审计战斗能力较强的企业,采用查帐征收的方法;对于其他账簿不够完善,无法准确计算收入的企业,应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纳税情况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所得税额,即定率征收和限额征收。

7.小微企业是小微企业吗?

叶琳琳回答:小微企业和小微利企业很像。“小型微利企业”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个是“小”,一个是“微利”。根据相关明确规定,判断是否为“小”企业时,参考两个基准,即“从业人员”和“总资本价值”;在判断是否是“微利”企业时,参考标准是“应纳税所得额”。

为了使基准集科学合理,避免分类过细造成的操作难度,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分为“制造企业”和“其他企业”两类,分别制定了不同的基准国际标准。

(一)制造企业,本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职工总数不超过100人,资本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职工总数不超过80人,资本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出于财政政策、引导社会融资、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和更新、改善资源配置、保障经济发展全面可持续发展等目的。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明确规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经营企业的企业不能认定为符合上海市财政局要求的小型微利企业,也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8.减半征税和降低税收优惠有什么区别?

叶琳琳回答: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减半征税和减税两种优惠政策。主要区别在于折扣幅度和计算方法的不同。

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惠减税政策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从2010年开始,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一定国际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的比例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与这两种政策相比,半税政策的折扣幅度非常大。享受减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享受减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2010年以来,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逐步将优惠减税政策的范围从初始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变更为6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可以说更多的小微企业享受到了“节约”的政策。

9.如何理解“应纳税所得额”和“特定利润”的基本概念

叶琳琳的回答:在企业所得税中,定义了“具体利润额”和“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总额中,每年允许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非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所得、以前年度的扣除额和亏损。所以“应纳税所得额”首先是今年的一个基本概念,主要用于今年企业的最终结算和支付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按月或者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上海市财政局当月或者当季的具体利润预缴”。所以“具体利润额”这一基本概念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审批。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必要性(试行)》,对于固定费率征收的企业,税务机关核定上海市财政局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计算纳税。因此,“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概念也适用于使用固定税率的税收征收企业的预缴和本年度的纳税申报。

由于具体情况,在相关政策和管理文件中有时表述为“应纳税所得额”,有时表述为“特定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10.小微利企业如何设置额度?每年都需要认证吗?

叶琳琳回答:根据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的要求,我司上海市综合财税局取消了企业所得税贴息的审批管理,主要采用立案管理方式。这里的归档几乎就在现场。

一方面,税务机关几乎把权力下放给企业,企业会单独判断是否符合要求。经判断认为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享受税收优惠。另一方面,2014年以来,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现行纳税申报表和季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较大修改和完善。在纳税申报表中,设计了“属于企业、职工总数、资本总值”等相关基准,完成纳税。同时,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上海市财税局收集上述相关数据,以便在今年的纳税申报表中,通过申请程序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微企业的前提。这样,为了实现“按表准备”,

截至目前,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叶琳琳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随着国家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税务机关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政策执行功能。

9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报司法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15〕99号),明确了具体税收优惠的政策细节。9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两个文件。一是《关于在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范围内实施和进一步扩大有关问题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61号新闻稿);另一份是《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税字〔2015〕108号)。上海市财税局在为广大小微企业指定具体操作的同时,也对税务机关提出了实施要求。

此外,为方便小微企业第一时间享受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准备对小微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业务要求进行编制和管理。然后组织各级税务机关在第一时间更新征管系统,改变相关应用的基本功能。借助信息技术,实现自动识别、政策提示、国际标准判断、协助计税等基本功能,帮助小微企业全面享受优惠政策。

去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向全系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5〕35号),围绕“最佳政治宣传、单向公共服务、年度检查、综合分析”四个方面,提出了10项政策要求。税务系统准备根据确定的日期和特殊任务清单实施。这有力地推动了去年下半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全面实施。

同时,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02号国务院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5〕108号),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做好原有管理工作,从政治上重视大局。全面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政治专项任务,并于去年初将其列为税务系统最重要的管理工作,统筹规划、周密部署、快速行动、法律责任。要求根据管理工作的每周节点、特殊任务形式和法律责任,以流氓方式开展管理工作。同时,对税收政治宣传、公共服务支付、信息化建设项目、监督评估等提出了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