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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国家研究所
税务
我局下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第三条...类似企业的纳税人、类似类别的纳税人和一定数量的纳税人不适用这种必要性。上述特定纳税人为国家所有
税务
具体局另行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难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1 .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纳税申报处理流程的实施法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只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统计支付企业;
(三)香港证券交易所;
(四)金融机构、中国农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证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工具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担保公司、金融公司、抵押公司等国际金融企业;
(5)、会计、
审计
、资金风险评估、税收、房地产估价、农业土地估价、成本、辩护律师、价格鉴定、代理政府机构、干部立法公共服务政府机构、专利权、商标代理等经济发展中的社会中介机构的鉴定;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所得税
《关于确认征收有关困难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7号新闻稿)规定:“1 .专门从事股票(公司股票)融资的企业,不得批准募集
所得税
。
4.本新闻稿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往年未办理的事项,按本新闻稿的规定办理;已经处理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