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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谜题]
国家研究所
我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小企业办理个人所得税必要性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中小企业在结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发生的实际费用,未取得合法凭证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取得合法凭证时,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在上述明确规定中,“计入税费成本”是指计入当期取得凭证的税费成本,还是计入实际发生年度的税费成本?如果避税结果计入实际年度的应税成本,是否有周限制?另外,房地产避税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是按年结算,还是按项目计算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
[解决方案]
国家研究所
局颁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
《关于处理必需品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中小企业在结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发生的实际费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实际取得合法凭证时,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研制产品完成后,中小企业可以在完成年度
选择在最终结算和支付之前确定应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期,不得延误。已完成开发的产品在完成年度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成本的,主管税务机关无权确定或批准应纳税成本,并按明确规定支付变更,并按“
“明确处理这件事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明确规定,房地产中小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以年度为基础
。产品开发完成后,按规定计入应税成本,即实际支出应取得合法凭据。对于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在实际取得合法凭证时,按照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到目前为止,等待实际获得合法证书没有星期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