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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国税发〔2017〕58号文件颁布以来,大家的转发率空前高涨。第一,说明大家对国税系统的重视和重视。第二,一些中小纳税企业已经看到了政策变化带来的低价。认真研究税收之后,昌耀觉得要把政策落实到操作层面,确实有点难讲清楚。
现在和大家一起研究一下这个具体操作的难点...
一、原“预缴”税收政策是否明确规定?
该政策明确规定:
《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制度改革》(国税发〔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如下: (二)以预付款方式为建筑劳务和租赁劳务提供纳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在收到预付款之日。
商业案例:
嘉诚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了一个公路桥项目的业务(采购一般计税法)。与建设项目方签订协议时,约定建设项目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分期向嘉诚建设有限公司支付120万元的建设入场费。那么,嘉诚建设在收到建设项目方的建设入场费后,如何纳税呢?
纳税操作:
根据国税发〔2016〕36号文件规定,嘉诚建设公司在收到120万元入场费时,应在公司合理避税之日起至预缴之日止,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并确认增值税收入。同时,建设服务站按2%的比例预缴增值税(如果建设服务站和政府代理站在同一周边地区,则无需预缴增值税)。
二、新的“预缴”税收政策是如何明确界定的?
该政策明确规定:
司法部
金融事务
《局机关关于建筑服务业改革体制改革政策改革的通知》(税发〔2017〕58号)第三条明确规定:在收到提供建筑服务的预付款时,按照扣除已付分款后获得的预付款金额预缴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计税的项目预征收率为2%,简单计税方式计税的项目预征收率为3%。
商业案例:
嘉诚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了一个公路桥项目的业务(如何从一般税务公司购买合理的避税方式)。与建设项目方签订协议时,约定建设项目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分期向嘉诚建设有限公司支付120万元的建设入场费,那么嘉诚建设在收到建设项目方的建设入场费时将如何纳税?
纳税操作:
根据国税发〔2017〕58号文件规定,嘉诚建筑公司在收到120万元入场费时,对于建筑服务应提前缴纳2%的增值税(如果建筑服务与政府机构位于同一周边地区,则无需提前缴纳增值税),无需确认收入。根据施工进度的完成情况进行结转和确认,所得收入缴纳增值税。
3.在新的“预付款”税收政策下如何开单据?
该政策明确规定:
< 公司如何合理的避税p>国家研究所金融事务
《关于企业改革与改革体制改革征管若干难点问题的新闻稿》(商务部2016年第53号新闻稿)第九条第(十一)项:增加6项“不出售的非应税项目”,用于收取税款现金,但不出售运费、应税劳务、劳务、资产或资产。
有601“预付卡销售刷卡”、602“销售单独开发房地产项目预付款”、603“增值税已核定缴纳无投票权天数”。
运筹学:
通过研究明确规定,在上述指南中,“无销售行为的非应税项目”可以发布
增值税
普通发票上只有三个工程项目,这三个项目与公司如何合理避税建筑服务无关。
然后,当建筑服务中小企业收到预付款时,他们可以签发预付款
增值税
普通发票?到目前为止,该政策尚未明确界定,需要进一步期待...
4.在新的“预付款”税收政策下,如何扣款?
该政策明确规定:
根据商务部2016年第17号新闻稿的相关明确规定,在纳税时,从总价和额外费用中扣除分付款项,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明确规定的权利和有效性的汇票,否则不予扣除。
2016年5月1日后出具的从分包商处取得的增值税凭证,备注栏注明施工服务来源于其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
商业案例:
嘉诚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了一个公路桥项目的业务(采购一般计税法)。在与建设工程方签订协议时,约定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建设工程由嘉诚建设有限公司分期支付120万元的入场费。嘉诚建设有限公司收到预付款后,支付了分包单位入场费50万,那么嘉诚建设会如何纳税?
运筹学:
通过本文第三点的研究,我们知道从目前的政策和投票日来看,在建设服务收到预付款的情况下,很难按照“非应税项目无销售行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由于很难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嘉诚建设很难获得公司支付给分包单位的分包资金的增值税凭证。
由于分款很难获得增值税凭证,嘉诚很难凭有效汇票提前扣除增值税,因此不得不按照120万的预付款金额预缴增值税。
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研究,改变建筑服务“预付款”的税收政策是一个很好的思路,但是要明确应用却非常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