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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易卡管理,支撑公共服务经济发展,根据《税务易卡管理的必要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纳税凭证》(下同)的发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具体样式见附件。
二、除本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外,纳税人在特定期限内申请完税证明的,税务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出具完税证明的公共服务。
第三,
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如何合理避税的新闻稿(跟单)》和《关于调整一般纳税人如何合理避税作为纳税记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55号新闻稿),仍发放纳税记录。
四、地方税务机关应做好调整后的《纳税凭证》网站的管理工作。网站发布的样式和办税处发布的样式一模一样,打印的电子商务专用章。
五、调整后的《纳税凭证》发放细则、发放方式和管理工作必须由各省市税务机关确定。
不及物动词调整和完善纳税凭证的发放和管理,是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改革信息化“发放管理服务”,改善税收金融业自然环境的重要决策之一。各地要给予大力支持,精心安排,充分利用原始凭证纳税凭证的信息技术和管理专长,抓紧更新、完善程序和政治宣传讨论等相关管理工作,确保2019年1月1日顺利实施。
七,
。如果《国家税务总局联络司关于实行网上签发完税证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7〕162号)的相关明确规定与本通知不完全一致,以本通知的明确规定为准。
附加:调整后的完税证明(单据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