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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避税的方法」“没收违法企业所得税”能否税前扣除?
更新时间:2021-03-22 17:13:41

案例介绍:

a 2015年公司年收入80万,生产成本60万,收入20万。之后,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该公司违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其收入20万元为非法收入,予以没收。公司在财务上对负责人负责

行政机关兼营办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罚没的20万元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a公司认为这是经营管理上的损失。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明确规定,可以采取罚没方式税前扣除。这种观点本质上有一定的误区。“没收非法所得”不得税前扣除。

金融事务

一般来说,在处理的时候。

案例研究:

根据

所得税

该法第八条《司法部、商务部关于企业资本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企业资本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必要管理办法》(商务部2011年第25号新闻稿)明确规定,“经营管理损失”一般是指企业在与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相关的制造、经营、管理和娱乐活动中发生的特定资本损失。而“资本”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娱乐活动的资本。媒体报道称,《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规明确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将违法人取得的违法所得非法适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给予的案件调查,强行剥夺违法所得财产权的处罚方式。由此可见,被县市政府非法认定为“非法所得”的资金,其性质是被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不属于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本”,可以称之为“资本损失”。因此,公司没收的20万元不属于“经营管理损失”,按照“经营管理损失”不在所得税前扣除。

到目前为止,对非法收入认定的立法还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2009年实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行为刑事案件中认定违法所得的必要性》第二条和第九条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标准是“利润论”标准,即应当具体获得的、可以预期和预见的利润,与违法生产成本和违法支出的税收无关,方可认定。中华民族的司法机关和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仍然提倡“营利性”原则。认定非法所得的问题是准确界定非法人的合法财产和非法个人财产所必需的。违法所得一旦被具体行政机关非法认定、没收,就可以称之为企业“合法财产”的“损失”。另外根据”

所得税

该法第六条及实施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没收非法所得”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及税前扣除费用无关。显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困难。据此,a公司没收的20万元,不得按“罚没款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案例A中,公司非法确认并没收的20万元收入与2015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及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无关。显然不存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

案例揭示:

在公共政策中,“罚没违法所得”能否在避税前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主要集中在如何认定“罚没违法所得”以及是否纳入“罚没款损失”的范围。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认定非法所得的基本标准仍然是“利润理论”标准。显然,“没收非法所得”不存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建议相关机构在非税前扣除范围内明确界定“罚没款损失”,并具体说明“没收非法所得”的认定及其税前不扣除的基本权利,便于实际操作,避免税收征管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