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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进一步,
机动车购置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符合统一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的管理需要。商务部决定发布《商务部关于变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盖章细节的新闻稿》(以下简称《新闻稿》)。新闻稿的相关细节现解释如下:
一、发布新闻稿的历史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组织法》,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的增值税抵扣管理工作,商务部于2008年发布了《商务部关于对机动车销售实行统一发票税控制度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明确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机动车批发中小企业将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是所有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基本概念,包括凭证式税控系统。只有原纳税人识别号填写准确,才能通过单证税控系统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具体管理工作中,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机构及政府机关字符”一栏填写买方纳税人识别号,难以剔除。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数据来源和认证的准确性,满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管理需要,我们决定改变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盖章细节。本新闻稿是针对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章的具体变更细节和填写要求发布的。
二、新闻稿的主要细节
(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章明显变更明细:
将原“身份证号码/机构政府机关字符”栏改为“纳税人识别号码”栏;将原“购买单位(个人)”栏改为“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机构及政府机构字符”栏;增加“完税票据编号”一栏;并相应更改“唱片公司型号”和“货车类别”的列长;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联次、标准及各栏印章保持不变。
(2)各栏填写要求:
“纳税人识别号”列打印购买者的纳税人识别号。如果采购人需要抵扣增值税,必须填写此栏,其他条件可以空;
“买方名称”上方应印有“身份证号码/机构政府机构字符”;
“完税凭证号”栏用于打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开具的同一增值税完税凭证号。此栏打开时为空;
纳税人销售
机动车,在开具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时,在”
“或征收率”栏填写“0”,“增值税或征收率”栏打印“* * *”,在“增值税”栏打印“* *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不含税价格栏”和“总价及税金”栏填写金额相同。
< 做账报税p>(3)计划从2014年7月1日起启用新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从2015年1月1日起停用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各省市税务机关要加强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印制和管理,严格按照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标准印制,做好新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衔接和政治宣传管理,确保纳税人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