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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避税咨询」企业以非货币对外增资的税收问题分析
更新时间:2021-03-22 17:13:54

一般来说,货币是企业内部增加资本的媒介。但从经济发展停滞和企业经营战略变化的角度来看,企业可以以非货币形式为其他公司增加资本,包括农地所有权、住宅产权、物权、股份、专利等。,具有无可比拟的立法和财政优势。

本文将从避税咨询的角度来研究企业的非货币性内部增资问题:

一、农地所有权增加企业内部资本的税收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转让方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缴纳。

相应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采用分期平均分配避税咨询的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时计算缴纳。

(2)基本权利

司法部、国家研究所

税务

我局《关于非货币性资本融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难点的通知》(财税字〔2014〕116号):村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使用非货币性资本进行内部融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本转让收入,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分期统一分配计入本年度相应应纳税所得额,并可按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

(1)转让方需要缴纳增值税,相当于销售。

(2)基本权利

国家司法研究所

税务

《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关于增值税转型改革有关事项的明确规定》明确规定:第一条:适用一般税制改革。税费、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并按人民币进行会计核算的房地产,或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在建房地产,进项税额从取得月份起分两年计算。房地产收购,包括通过必要的购买、捐赠、避税咨询融资、自建、出售等各种方式收购房地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单独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按照明确规定,可以认定企业以资产和房地产融资份额换取被融资企业股份的行为属于有偿取得“其他避税咨询经济发展的个人利益”,被融资企业取得的房地产包括以“接受融资份额”方式取得的房地产,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这就意味着企业要把房地产融资作为销售来缴纳增值税,并可以计算销项税额,向被融资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从而开启了增值税“环征层层抵扣”的车轮,从而表明房地产融资入股行为被纳入增值税“销售房地产”的目标征税范围。

3.耕地增值税。

(1)转让方的非房地产企业不得征收。

(2)基本权利

《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农用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明确规定:

第四条:单位或个人在改制重组过程中以产权和私有房屋筹集资金的,产权和私有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给被融资企业,暂停征收耕地增值税。

第五条:上述耕地增值税改革重组政策难以呼吸,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八条:本通知实施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界定耕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一条、第三条和《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同时废止。

4、

契税

(1)受让方需要支付

契税

(2)《中华民国契税组织法》

5.税

(1)受让方需要纳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组织法》

二、企业增加房地产资本的税收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缴纳企业所得税。

(2)基本权利

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资金融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难点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2、

增值税

(1)支付

增值税

(2)基本权利

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

增值税

第二条后附《关于增值税制度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增值税

对增值税制度改革的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3.契税。

受让方需要缴纳契税。

4、

受让方需要支付

第三,企业内部增资扩股的税收问题。

1、

所得税

一般整顿和征收,但可分为五年和周平均缴纳;类似的重组可以延期。

2.基本权利

(1)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本融资

所得税

《政策难点通知》(财税[2014]116号)

(2)《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处理企业所得税若干难点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收税。

第四,企业内部增资(债转股)与物权的税收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形式税务处理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经营者除外》第四条

除本通知关于普遍税务处理的明确规定外,税务处理按以下明确规定执行: (二)企业债务重组,关联交易按以下明确规定办理: (二)产权转股份的,分为债务偿还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相关债务偿还收入或伤亡。“采用正式税务处理时,需要单独确认债务偿还收入或伤亡,债权人有债务偿还收入的,仍有支付责任。

(2)普遍税收待遇财税[2009]59号第五条“企业改制同时满足下列前提条件的,应当在一般避税咨询的普遍税收待遇中明确规定: (一)具有适当的商业目标,不以减税、免税、缓缴税款为主要目标。(二)被收购、合并或者分立部分的资本或者股份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最近12个月内,被重组资本原有的实质性管理和娱乐活动不发生变化。(4)重组出售对价涉及的股份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五)在企业重组中取得股份支付的原大股东,在重组后的最近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收购的股份”,

第六条“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明确规定的前提条件的,买卖双方可以按照以下明确规定对其交易中的股份所支付的部分进行普遍税务处理和避税咨询: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企业前夕应纳税所得额的50%以上,可以在本年度5个支付期内统一分配计入每年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将物权转为股份的业务,对于债务偿还和股权投资的业务,不确认债务偿还或伤亡所得,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由原物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采用普遍税收待遇时,可暂停确认债务偿还收入或伤亡。但采取普遍税收待遇必须满足财税[2009]59号文第五条所列前提

2.收税。

5.专利权增加企业内部资本的税收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前提。

(2)基本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尔斯通收入减征企业所得税难点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关于阿尔斯通公司企业所得税政策难点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尔斯通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困难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2号新闻稿

2.收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