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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编辑部的主编。我的作品发表在我工作的编辑部的杂志上,然后单位给我一本书,拿一部分收入。个人所得税应该怎么算?
答:国家研究所
关于
国税函[2002]146号《关于若干经营困难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报纸、杂志、出版单位的从业人员在本单位报纸、出版图书馆发表作品所得的税收问题(一)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知识人员,其在本单位报纸、杂志发表作品所得及其他杂项税收筹划记录,属于其就业所得。
。
除上述专业知识人员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收入,按照“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以出版公司专业知识撰写、撰写或者翻译的作品,出版公司以图书馆形式取得的报酬所得,按照“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你在工作的报纸上发表你的作品所获得的收入,要纳入当月的工资收入,如何按照“工资和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图书馆形式出版取得的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