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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印花税法律法规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印花税仅对税单所列凭证和司法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印花税征收范围采用枚举法。没有列举合同或具有合同物理性质的证书,也不需要贴花。
1.中小企业注册资本未认购,不想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税发〔1994〕25号文件,明确规定:1 .制造经营管理单位实行“两项”后,其“入账资金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变更为“实收资产”和“资产公积”合计金额。二、中小企业实行“两化”启用新账簿后,“实收资产”和“资产准备金”两项合计金额低于原贴花资金的,增加部分支出打印。
公司未具体认购的注册资本暂不缴纳印花税,具体认购到位后即可缴纳。
2.以划拨方式取得农地所有权合同
以划拨方式取得农用地所有权而签署的文件,不属于印花税所列的应税文件,无需缴纳印花税。
3.如果现有订单有购销合同,则订单不会被取消
在购销娱乐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写订单,仍然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原告建立供求关系、明确供需双方法律责任的商业凭证。国税函(1997)505号文明确规定,订单具有合同的物理性质,需要按照明确的规定进行脱单。但在现有的订货中,有购销合同,只需要在购销合同上贴花即可。订货内部仍有未授权关系,仅用于中小企业外部硬盘存储。根据[1988]定鼎地字第025号,明确规定不需要贴花。
4.非银行间签订的贷款合同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金融机构与其他国际金融组织和贷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而与非金融实体中小企业或个人签订的贷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中小企业向大股东支付利息是中小企业难得的投资方式。如果两国都不属于银行,就不需要贴花。
5.支票池业务无需缴纳印花税
即以中国持股为母账户,各子公司为子账户,依靠金融机构的日常管理系统进行资金转账,当子账户资金过多时,系统会转入母账户,子账户可以获得利息收入;子账户资金不足时,母账户系统会补足,母账户可以赚取利息收入。各子公司加入资金池后,会与子公司签订协议,但协议中没有额度或期限,协议长期有效。
如果两个国家都不属于一家银行,非银行之间签署的贷款合同不需要贴花。
6.股权投资协议
股权投资协议是融资方在融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融资协议,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要贴花。
7.继续使用没有贴花的过期合同
中小企业签订的贴花合同已经到期,但由于合同中包含未经授权的关系,没有履行。有必要执行合同中所载的细节,即继续使用已到期的合同,只要合同中所载的细节和配额没有增加,就不需要新的标记。但是,如果合同中所包含的细节和定额有所增加,或者对于尚未履行的事项签订了另一份合同,则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加盖印章。
8.服从全权合同
授权单位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仅明确授权事项、职权和法律责任,不属于应税凭证,不需要按照国税发〔1991〕155号文贴花。
9.中小客运企业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及铁路运输企业出具的专用发票
在全权委托的客运业务中,委托方与全权委托的客运中小企业签订的合同,以及客运企业如何合理避免中小企业向委托方开具全权委托的铁路运输专用发票,在国税发〔1991〕155号和国税发〔1990〕173号中均有明确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不需要贴花。
10.企业如何合理规避快递行李包裹出具的装运单据
根据(88)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铁路线路、高速公路、海运、陆运快件、包裹等签发的装运单据暂免打印。
11.电力与用户签订的供电合同
根据财税[2006]162号文件规定,电力与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12.会计和审计合同
根据(89)定地字第034号,关于立法、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一般性讨论。不属于咨询服务,其合同不打印。
13.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建设监理是指由建设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监理单位,根据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的相关明确规定,代替建设项目单位对承包单位的施工进行监督的多元化公共服务和娱乐活动。咨询服务合同是原告就相关工程项目的研究、结论、高度评价、预测和调查结果而订立的新技术合同。因此,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属于“新技术合同”税目中的咨询服务合同,不贴花。
14.三方合同中的担保、评估师等非合同原告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买卖合同、贷款合同的担保人、估价师、基督徒三方签订的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但参与签订协议的担保人、估价师、基督徒不是印花税的纳税者,因此无需在签订的合同上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了企业如何合理避税,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同一凭证由原告或原告以上签字,双方各执一份,则双方应贴花各自的金额。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原告是指对证书没有权利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担保人、被告和鉴定人。
15.商业债券贴现
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贴现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债券,从金融机构获得资金,但贴现业务不是向银行借款,贴现过程中不涉及印花税。
债券贴现业务是指持有人在债券到期前,为了提前拿到支票,只能将债券产权转让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将扣除贴现贷款后的债券到期价值金额支付给持有人的业务。
16.集团公司对外使用的凭证
转账指令(或卡片、书籍、表格等。)用于控股公司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之间,总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以及对外军品、外贸等机构之间,如果它们仅用于对外实施方案,并不用于两国之间的具体供求关系,根据国税函〔2009〕9号和国税函〔1991〕151号
17.具体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不花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的征税纯属合同,征税的依据是合同所包含的金额,而不是具体的商业交易金额。如果具体结算金额与已按时脱钙的合同履行后合同所含金额不完全一致,根据(88)定抵字第025号,仍将支出,不予退税。
18.培训合同
中小企业签订的各类培训合同,只有属于职业培训合同,才需要按“新技术合同”贴花。其他培训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也不需要贴花。
19.绩效合同
中小企业签订的履约合同不在印花税范围内,不需要贴花。
20.通过价格评估讨论合同
中小企业签订的合同不在印花税征税范围内,无需贴花企业如何合理避税。
21.法律援助合同
至于立法、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一般性讨论,不是咨询服务,其合同不打印。
22.商业债券贴现
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贴现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债券,从金融机构获得资金,但贴现业务不是向银行借款,贴现过程中不涉及印花税。
23.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务合同、招聘合同;
中小企业签订的劳务合同、招聘合同不在印花税征税范围内,不需要贴花。
24.制造商的保证;
中小企业签署的厂商保证书不在印花税范围内,不需要贴花。
25.隐瞒协议;
中小企业签订的隐瞒协议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要贴花。
26.物业公共服务合同
中小企业签订的物业公共服务合同不在印花税征税范围内,不需要贴花。
27.保安公共服务合同
中小企业签订的保安公共服务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要贴花。
28.日常洗手绿化带公共服务合同企业如何合理避税
中小企业签订的日常洗手绿化带公共服务合同不在印花税征税范围内,不需要贴花。
29.绝育公共服务合同
中小企业签订的绝育公共服务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要贴花。
30.全面质量认证公共服务合同
中小企业签订的全面质量认证公共服务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要贴花。
31.公共服务合同的翻译
中小企业签订的翻译公共服务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要贴花。
32.广告代理合同
签订的广告代理合同不是应税凭证,不需要贴花。
33.董事聘用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只对列明的合同或合同的实物性质的证书支付。聘用董事的合同不属于印花税法所列的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34.农地租赁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只对列明的合同或合同的实物性质的证书支付。农地租赁合同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丁明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的印花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印花税。
35.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只对列明的合同或合同的实物性质的证书支付。中小企业与监理公司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和明税暂行条例》所列印花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印花税。
36.承包经营合同
合同管理合同未列入印花税项目,因此不是印花税应税凭证。中小企业与中央及下属部门签订的合同管理合同,以及中小企业对外执行的合同、租赁合同,均不是个人财产租赁合同,无需打印。
37.财税企业如何合理避税财税[1988]255号明确规定,国家指定的收购机构与村委会单独与贫农签订的农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38.财税[2008]81号:贫困农户专业知识会员与学会核心会员签订的畜牧产品购销合同和畜牧业公有制免征印花税。
39.财税[2014]52号:经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购买房屋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免征契税和印花税;这两个国家在签署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时免交印花税。
40.财税[2014]52号:经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免交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和管理相关的印花税。在其他房屋项目中,根据政府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涉及的印花税,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占地面积占总占地面积的比例免征。
41.财税[2008]137号:房屋买卖人暂免印花税。
42.财税[2014]78号: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银行与小微中小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3.财税[2015]144号:投资售后服务回租业务中,出租人签订的转卖租赁资金和购买租赁资金的租赁和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44.财税[2004]39号:个人财产不归学校所有的文件免征印花税。
45.《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没有人把个人财产交给中央,福利单企业如何合理避税地,学校出具的文件;
46.定鼎字[1989]142号:图书馆、报纸、学术期刊与音像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签订的订阅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
47.国税发[1991]155号: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所列的征税凭证,故不打印。
48.国家司法研究所
金融事务
《局方关于股票投资者保护基金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6〕104号): (一)保护基金公司新设立的基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2)保护基金公司与交通银行签订的复利合同和政府证券行政事务清算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保护基金公司签署的接收处置证券个人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文件,免征印花税。
(4)与银行签订的保护基金公司自有个人财产的投保个人财产,收到的有偿资金免征印花税。
(5)对与保护基金公司签订上述应税合同或所有权转移文件的其他原告征收印花税。
49.《印花税暂行条例》(财税字[1988]255号)如何合理避税:无息、贴现贷款合同凭证免征印花税
50.《印花税暂行条例》(财税字[1988]255号):外国中央政府还是国际
国际融资
中华民族和国家的中央政府组织
国际融资
由政府机构签署的提供贴现利息的合同可以免除
印花税
51.国税发〔1990〕200号:战略物资和弹药合同豁免
印花税
52.[1988]鼎地字第25号:铁路线路、高速公路、海运、陆运快件行李包裹出具的托运单证暂免打印。
53.国税发[1990]173号:军用战略弹药运输。对那些附上军事运输订单或使用军事战略弹药保险费结算证书的人免除印花税。
54.国税发〔1990〕173号:凡附有天津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抢险救灾军需运输证明的保险费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
55.国税发〔1990〕173号:为增加货物运输企业合理运输避税货物所需的物资,项目建设临时管线配备保险费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
56.财税[2013]80号:期权保障基金公司设立新的基金账簿,签署过户文件,个人财产的被保险人免征印花税。
57.财税企业如何合理避税财税[2013]59号: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图书免交产品库存管理印花税
58.财税[2013]59号:本书在承接产品库存业务步骤中签订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59.财税[2015]139号: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和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印花税
60.财税[2001]10号:公司成立时设立的资本账簿免征印花税。
61.财税[2001]10号:资本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外汇储备,免征购销合同和权属转移文件中应缴纳的印花税。
62.财税[2003]141号:被撤销银行在接管物权和清偿债务步骤中签署的权属转移文件免征印花税。
6.如何合理避税?3.财税[2003]183号:涉及中小企业重组和资本整合步骤的印花税豁免
64.财税[2005]103号:非流通股大股东向权证大股东支付对价产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65.财税[2016]19号:饮用水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为取得饮用水工程建设农用地所有权而签订的权属转移文件以及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合同免征印花税。
66.财税[2006]5号:贷款资产证券化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