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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3号新闻稿)明确规定“逾期贷款以收贷确认。90天内未收回证件的,允许在合理避税期间抵扣应纳税款”?
答:鉴于《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伤亡人员中央银行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困难的通知》(财税[2012]5号)三个文件, 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3号新闻稿)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银行金融企业农业贷款和企业贷款伤亡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适用于金融企业,但小额贷款公司无金融许可证。 虽从事贷款业务,但主管部门未按金融企业进行。
因此,在开放政策明确规定之前,上述三个文件不得执行。即根据财税[2012]5号文件和财税[2011]104号文件的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央行税前扣除贷款伤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3号新闻稿的明确规定,还禁止将文件的90天利息收入与当期利息收入(以合理避税形式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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