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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新原则颁布之前,
财政贴息是中央政府为了支持特定领域或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研究院的整体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贷款企业的贷款利息给予支出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过程。财政贴息是中央政府补贴的主要方式之一,但2006年颁布的中央政府补贴原则并没有详细规定不同贴息方式下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只是对一些单行会计凭证中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变更。例如:
1.财政将贴息资金分配给贷款金融机构,贷款金融机构按金融机构的贴现汇率向企业提供贷款。2000年12月18日,司法部颁布了《机构库存农副产品财务和人事管理暂行规定》(蔡健[2000]939号):机构库存农副产品利息支出。自2001年以来,司法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具体情况,对本期农副产品进行了存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过程中向承储企业收取政府机构库存农副产品贷款利息,承储企业无权拒付。
例1:20×7年3月,Ku某市直属政府储备粮企业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2000万元收购储备粮,历年贷款汇率为6%。利息费用由司法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具体贷款金额和贷款汇率进行结算,企业A无需向农业发展银行支付贷款利息。
这种情况下,企业A只需要将收到的具体贷款金额作为贷款的入账商业价值,不需要计算利息费用。
2.财政将贴现利息资金拨付给企业,企业以相同的贴现利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国家粮食局2013年12月27日发布的《物资企业实施办法》,
会计准则
《关于明确农副产品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311号):物资企业取得的财政资金应纳入中央财政审计补贴,如农副产品信息化项目贷款利息补贴、开仓贷款利息补贴等。对于与收入相关的中央政府补贴,企业根据中央政府和有关机构发布的文件确定的国际标准和定额,借记“应收其他应收款补贴”科目,贷记“递延收入”科目,根据匹配标准,借记“递延收入”科目,贷记“支出收入”科目。
例2:20×7年3月,Ku某市直属政府储备粮企业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2000万元收购储备粮,历年贷款汇率为6%。自4月20×7日起,每季度初,财政部门根据企业A的具体贷款金额和贷款汇率,拨付本季度企业A的储备粮贷款利息,企业A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利息后,再支付给金融机构。企业a的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1)20×7年4月,收到财务折扣时,
借款:利息30
贷款:递延收入30
(2)计提利息费用时:
借款:财务费用10
贷款:应付利息10
(3)20×7年4月末的利息费用计入当期收入
借入:递延收入10
贷方:支出收入10
(4)贴现利息抵消借款费用
借款:支出收入10
信用:财务费用10
20×7的5月和6月的条目同上。(其他条目省略)
第二,新原则颁布后,
昨天,司法部对企业进行了调查
会计准则
第16号——中央财政补助修订发布为司法部财会[2017]15号文件《关于发布修订的通知》。新准则对财务贴现利息的会计处理做出了更为详细明确的规定,并为企业提供了两种选择方式,既不违反国际啮齿动物标准,又允许企业选择简单的方式来满足不同企业的现实生活需求。
新原则明确规定,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贴息贷款贴息的,应当区分两种情况:金融机构向贷款金融机构拨付贴息资金和金融机构向企业拨付贴息资金。
在第一种情况下,如果财务部门将贴现利息资金分配给贷款金融机构,贷款金融机构按金融机构的贴现汇率向企业提供贷款,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会计处理:
(1)以收到的具体贷款金额作为贷款的入账商业价值,根据贷款利息和金融机构的贴现汇率计算相关贷款费用。
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2)贷款的轻率商业价值作为贷款的入账商业价值,借款费用按照具体汇率法计算。收到的特定金额和贷款的草率商业价值之间的利息被视为递延收入。在递延收益中,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是在借款期限内按照特定的汇率方法进行摊销,以抵消相关的借款费用。
企业在以上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后,要完全一致的使用,不能随便改动。
第二种情况,财务将贴现利息资金分配给企业,企业以相同的贴现利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为了理解增值税纳税申报过程中原则的明确规定,我们先举例说明第一种情况:财政将贴息资金分配给贷款金融机构,贷款金融机构按金融机构的贴现汇率向企业提供贷款。
例3:20×1年1月1日,企业a向金融机构b申请金融贴息贷款1000万元人民币,用于建设一个环保项目,期限3年,年利率3%,每年年底付息。多年来,贷款汇率为6%。企业A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单位:万元,下同)
方法1。将收到的具体贷款金额作为贷款的入账商业价值,根据贷款利息和金融机构的贴现汇率计算相关贷款费用。
(1)收到贷款时
借款:利息1000
贷款:1000元长期贷款
(2)每年应计利息时
借:在建工程施工/财务费用30。
贷款:应付利息30
方式二:以贷款的皮疹商业价值作为记录的贷款商业价值,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按照具体汇率法计算贷款费用,将收到的具体金额与贷款皮疹商业价值之间的利息作为递延收益考虑。递延收益采用特定汇率法在贷款存续期间摊销贷款,以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由于官方网站上没有每月的解释,作者了解到:
(1)收到贷款时
贷款的草率商业价值:1000×3%×(P/A,6%,3)+1000×(P/F,6%,3)
或者:1000×3%/(1+6%)+1000×3%/(1+6%)2+1000×3%/(1+6%)3+1000/(1+6%)3 = 919.80
具体收到金额:1000
应确认递延收入:1000-919.80 = 80.20
借款:利息1000
贷款:长期贷款919.80
递延收入80.20
(2)利息费用及摊销递延收入的确认:
20×1年:
利息费用为919.80× 6% = 55.19
借款:在建项目建设/财务成本为55.19
贷款:应付利息55.19
摊销递延收益919.80× 6%-1000× 3% = 25.19
借款:递延收入25.19
贷款:在建工程施工/财务成本为25.19
20×2年:
利息费用[919.80×(1+6%)-1000×3%]×6% = 56.70,
借:在建项目建设/财务成本56.70
贷款:应付利息56.70
摊销递延收益为56.70-1000× 3% = 26.70
借款:递延收入26.70
贷款:在建工程施工/财务成本为26.70
20×3年:
利息费用{[919.80××(1+6%)-1000×3%]×(1+6%)-1000×3% }×6% = 58.31。
借:在建项目建设/财务成本58.30
贷款:应付利息58.30
摊销递延收益为58.30-1000× 3% = 28.31
借款:递延收入28.31
贷款:在建工程施工/财务费用28.31
我们举个例子来说明第二种情况:财务必须将贴现利息资金分配给企业,企业要用同样的贴现利息抵消相关借款费用。
例4:20×1年1月1日,企业a向b借款1000万元,用于建设一个环保项目,期限3年,年利率6%。地方政府根据具体贷款金额,批准企业A每年3%的财政贴息,每年发放。
(1)20×1年收到贷款时,
借款:利息1000
贷款:1000元长期贷款
(2)每年应计利息时
借款:在建工程的施工/财务费用60
贷款:应付利息60
(3)获得的折扣
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利息30
贷款:递延收入30
(4)核销相关借款费用
借款:递延收入30
贷款:在建工程的建设/财务费用。
(其他条目省略)
以上三种方式的企业所得税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结果完全相同。第一种方法的特点是审计非常简单,而后两种方法更真实、更原始地反映了中央政府补贴的相关数据。但第二种审核方式比较复杂,记录的贷款商业价值与具体不符,所以终究很少用于公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