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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报税系统」宣传文化除了增值税优惠,还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2021-03-22 17:14:26

月末,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外商投资文化增值税继续政治宣传的通知》(财税[2018]53号)。具体来说,为了促进中华民族政治宣传文化演艺的可持续发展,政治宣传文化增值税外商投资将从2018年1月1日持续至2020年12月31日。

那么,政治宣传的文化演艺事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和外资呢?下面我们对报税系统做一个更全面的梳理:

[政策详情]

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实施以下增值税退税政策。

(一)下列图书在出版节目中实行先征收100%增值税后返还税制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NLD各级组织的行政机关报刊,CPPCC、NPC常委、中央政府、工会组织、共青团、党政机关、残联、科协的行政机关报刊,人民日报的行政机关报刊,军事战略机构的行政机关报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包括其所属机构。行政机关报刊增值税属于一个单位、一份报纸、一份期刊的退税率范围。

2.专门为青少年出版的报刊,为高校学生出版的教材。

3.专为老年人出版的报刊。

4.民族写书。

5.音标库与音标期刊。

6.新疆、贵州、藏区、甘肃、内蒙古注册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

7.财税[2018]53号附件1《适用100%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具体图书报刊清单》所列图书报刊。

(二)下列图书在出版方案中实行增值税50%退税政策:

1.各类图书馆、期刊、音像、电子出版物,但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100%退增值税的图书除外。

2.财税[2018]53号文所列报纸,附2《适用50%增值税退税率政策的报纸清单》。

(三)对下列印刷品和生产企业实行100%增值税退税政策:

1.印刷或制作少数民族书籍的行业。

2.财税[2018]53号文件所列乌鲁木齐市中小印刷企业印刷业务,另加3项“适用100%增值税退税率政策的乌鲁木齐市印刷企业名单”。

[文件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文化增值税继续政治宣传的通知》(财税[2018]53号)

[政策详情]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图书馆批发和批发项目免征增值税。

[文件基础]

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文化增值税继续政治宣传的通知(财税[2018]53号)

[政策详情]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科普单位的入场收入,以及县级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学协会开展科普活动的入场收入,免征增值税。

科普单位是指对香港市民开放的游泳池、自然美术馆、科技馆(站、站)、气象站(站)、地震站(站),以及大学、科研机构向香港市民开放的科普军事基地。

科普活动是指通过各种媒体向公众介绍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促进科技进步应用,倡导自然科学方法,广泛传播自然科学理念,弘扬自然科学信念的娱乐活动。

[文件基础]

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文化增值税继续政治宣传的通知(财税[2018]53号)

[政策详情]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政府机关、博物馆、博物馆、书画院和纪念馆、美术馆、文化广场、古建筑图书馆在自身娱乐活动中,通过文化体育税收备案制度和公共服务取得的第二次入场收入。

2.寺庙、道观、大清真寺、大教堂举办的文化、世俗娱乐活动门票收入。

[文件基础]

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

体制改革通知(财税[2016]36号)

[政策详情]

1.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对于动漫中小企业,

出售自行开发制造的动画应用,并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具体增值税率超过3%的部分,将实行即时退税政策。

2.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动画中小企业开发制作的动画应用将销售增值税,增值税征收16%后,增值税率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时退税政策。

3.动画应用按照《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与软件相关的明确规定执行。

动漫中小企业和自主开发制造的动漫产品认定的国际标准和程序,按照《文化部、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中小企业管理必备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石发〔2008〕51号)的明确规定执行。

[文件基础]

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动漫制造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政策详情]

动画应用的进口免征增值税

[文件基础]

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动漫制造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18〕38号)

[政策详情]

被认可的动画中小企业提供动画脚本编写、化妆、历史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原画、动画电影制作、拍摄、描摹、手绘、屏幕合成、配音、背景音乐、音效合成、剪辑、中文字幕制作、压缩文件传输(针对互联网动画、智能手机动画文件格式改编)、动画版权全国转让(。

[文件基础]

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改革体制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政策详情]

剥离发行、印刷品业务和相应机构资本形成的中小文化企业,在登记月内取得的国有报刊发行、印刷品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述“事业单位文化企事业单位”是指从事中宣部、广播影视文化审美的企事业单位。转型包括整体转型和剥离转型。其中,整体转型包括:(图书馆、音像制品、电子)出版公司、非流动报纸出版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艺术团、电影电影公司、电影(发行放映)公司、院线、重点项目、新闻报道、本网站等。一般转化为中小企业;剥离和转型包括:电视广告、印刷品、发行、媒体中的数据传输和互联网,以及制作和销售影视作品等电视节目的政府机构,从演艺系统剥离出来,转型为中小企业。

上述“转换登记日”是指事业单位文化企事业单位转换为中小企业并在工商登记注册之日。对转制前已进行登记的事业单位纳税申报制度中的文化企事业单位,从取消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起或注销演艺事业编制之日起(转制前未进行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认定转制完成,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待遇(税制执行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文件基础]

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文化试点中小企业文化企事业单位转制若干税收制度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政策详情]

1.图书馆、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的订购单(包括订购单、订购单等)。)各出版单位和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合同,应由两个被许可人按时支付。

2.各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认购单位或一人之间签署的认购票据暂免征税。

[文件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订阅书报汇票免税困难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89〕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