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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农户”模式最早创建于20世纪60、80年代末的中国,其运营模式是公司与农户签订合同移交养殖,向农户提供种质种苗、肉类、兽药、抗生素(产权<所有权>仍归公司所有)。到目前为止,“公司+农户”模式已经成为许多企业采用的“双赢”商业模式。这种模式广泛应用于从农业到中等经济作物。但是,实行这种模式的企业能否享受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农、林、牧、渔业相关税收优惠?昨天,商务部发布了《商务部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下企业所得税优惠难问题的新闻稿》,商务部2010年第2号新闻稿,专门针对这一难题。
该新闻稿称,鉴于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不需要从事种质繁育,而是由农户保管,承担消费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能,以及大部分经营管理的可能性,因此公司与农户处于劳务分包关系。因此,“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下从事农、林、牧、水产工程项目的企业,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新闻稿将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实施所得税的公司如何合理避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水产项目的企业所得,可以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即:
(一)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种植水果、小麦、土豆、燃料油、木薯、农产品、大麻、糖、蔬菜、水果;
2.作物品种育种;
3.药材种植;
4.山地森林的培育和种植;
5.如何合理避税?牲畜和牲畜饲养;
6.收集森林产品;
7.水源、大米初级加工、牙医、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检修维护等农、林、牧、渔、零售贸易项目;
8.近海捕鱼。
(二)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收入减半:
1.种植花卉、树木、茶叶等饮料作物和乳香作物;
如何理性避税?2.水产养殖,内陆地区养殖。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的可持续发展项目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按照规定,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的模式,相当于企业自主经营,按照法律法规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但享受征收还是减半,要看企业移交给养殖或种植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