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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定制商品房的合同,购房款已经支付。该房屋也已纳入我们的资产,但产权并未变更给我们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谁应该缴纳财产税?
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人缴纳。业主不在物业所在地的,或者物业未确定的,由物业保管人或者使用人支付。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确定产权如何征收房产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426号),原则上房产税由房屋所有权人缴纳。对于房屋开发公司出售的房屋,不在会计账簿中记录和核算,购买人尚未取得产权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暂缴房产税。
综上所述,虽然你公司尚未取得该房产的产权,但该房产已纳入资产并投入使用。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经出售了房产,并且不再在会计账簿中记录和核算,那么你的公司作为房产的使用者,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