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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的产权化是以商标为基本载体的。在商誉的内在规定下,具有识别功能的文字、图形、字母、颜色及其组合等图样构成了值得保护
商标功能是较有争议的概念。首先,在用词上,学者的著作中有将功能与作用等同的做法,也有学者认为商标的功能与商标的作用不同,
权利模式的背景是将商誉作为一类民事权利对待。至于商誉究竟为何种性质的权利,则取决于对商誉本质的不同态度。根据吴汉东教授
充分认识学界普遍认可的商标三功能需要首先厘清各自的内涵。 商标的来源区分功能,又有学者称为来源指示功能,是指商标
一般地,商标是指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为使自己生产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区别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而使用于商品或者服务
商誉与名誉等人格要素具有密切联系。但是,由于商誉保护的现实性需要,可以通过对商誉的技术改造,使其纯粹财产化。商誉人格属
虽然各国商标法对商标权肇始于注册的价值判断保持了大体认同,但是商标作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识别的标志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同一
注册商标作为一种财产并不是自然选择的结果,而是一种制度产物,是对其中包含的利益的权利拟制,或者说作为一种值得保护的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