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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商标制度并不成熟,商标使用具有多重价值,在过度的注意力经济的诱导与错误的商标财产化理论的支持下,商标使用偏离商标
2017年1月1日开始,如果申请人直接申请的商标注册,一旦该商标已被批准,商标局会直接将证书寄发给商标注册申请人,不会再发出“
在执行《商标法》第52条的财产化立场时,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判例的形式增加了商标侵权的判定要件,即他人的侵权使用应当起到标
在未注册商标的公示方式上,我国的实践走在了理论研究的前面。实践上,有些地方工商局已经有约20年的未注册商标管理经验,经历了
作为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的信息沟通中介,商标图样必须具体、明确、客观并保持稳定。自从法国首创,英国首先确立商标注
在商标侵权认定上,我国商标法依然是按照财产化的思维来组织的。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以注册与否进行分别保护,就相同或者
未注册商标在工商部门备案只是为未注册商标的创建或者短期使用提供的制度设计,对于达到确定性的商标应该排除在备案制度之外。这
我国司法实务界逐渐认识到财产化理论的缺陷,尝试用混淆理论来修正现行立法,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作为商标近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