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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转而将规则目的确立为“惩罚抢注恶意”,意味着以“商标权取得的正当秩序”作为保护对象,这与商标法保护正当竞争秩序的最终目的相吻
《中国知识产权报》2006年9月15日有则报道:《“桐君阁”抵押借贷2580万元》。9月12日,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抵押方式为其控股企业
而在偏向“先申请原则”的注册制下,“先占”的制度功能是在具体的“申请注册”行为所圈定的场景下阻碍抢注者获权,是对注册取得模式的纠
商标延伸的理论研究源于20世纪70年代。1979年,Tauber发表了论文《商标授权延伸,新产品得益于老商标》首次系统地提出了商标延伸的理论问
第二,是否“跨类”(不相同或近似)不影响恶意抢注违法性的判断。(有观点认为应区分为“一般驰名商标”与“高度驰名商标”,前者给予防止
国外关于商标延伸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1 影响消费者评价商标延伸的因素消费者对延伸产品的态度是如何形成的?形成过程中受哪些
恶意抢注治理规则的核心是将“恶意”作为抢注行为违法性的判准并导向不利法律后果。尽管表面上“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更有利于保护未注
《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与第3条后段共同组成了恶意抢注商标行为规制体系,但其法律后果被区分为“不予注册”和“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