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您的电话号码仅用于注册登录,我们采用SSL加密技术,确保您的信息安全,请放心提交。
会员注册
您的电话号码仅用于注册登录,我们采用SSL加密技术,确保您的信息安全,请放心提交。
注册制度只是一种框架假定:商标申请人最终会通过使用行为创造商标符号意义,并实现商标功能。继而对劳动之理性的审査就成为预先推定,而非
新修订《商标法》第4条的不足《商标法》第4条新增条款言及“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直观上与《欧盟商标条例》第9条第(1)款(b)项“提出商标
第13条第2款、第3款: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合并规定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2、3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实际合并了两个法律规则:第,
区分商标抢注与恶意抢注商标抢注之“抢”,指的是一种时间上的客观先后关系,即注册申请早于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时晚于未注册商标形成的时
第15条第1款:公约义务的适当履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针对该条款的权威释义明言,当前《商标法》第15条第1款采用“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包含“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德]齐佩利乌斯著:《法学方法论》,金振豹译,法律出版社200年版,第39页:雷磊:《法律
前文讨论《商标法》第13条时提出,存在合并规定权利取得与权利保护规则的可能,这正是《巴黎公约》规定的方式。(《巴黎公约》第6条之七第
恶意商标商标法律后果的一致性本文认为,为了消除矛盾,我国商标法规制恶意抢注行为规定的法律后果应当具备同性。证明以上观点需要考虑两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