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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立法对于强商标与弱商标的划分在我国的《商标法》中,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存在差异性的,或者说同样是商标,所获得保护的程度是不一样
来源:知识产权报 保持多年品牌委托加工关系的合作伙伴,在合作期满后因包含在委托加工协议里的商标转让条款而产生了纠葛。
首先,考虑“直觉”的边界线问题。美国法院经常评论作为描述性一暗示性界限的“直觉”特性问题。正如佩尔法官在 Union Carbide Corp v E
商标固有显著性分类法的产生一谈到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很多学者都会提及美国弗兰德利法官在Ab-crombie& Fitch Co v Hunting World In
按照我国《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描述性标志是指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识。对于该条文,
奥黛丽赫本1954年,凭借电影《罗马假日》获得奥斯卡最佳女主角奖。晚年时,投身慈善事业,是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亲善大使的代表人物。1992年
对于弗兰德利法官在 Abercrombie& Fitch v Hunting World一案中所确立的分类,毕比教授认为该分类“实质上是一个比喻的等级体系”。
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个商标的固有显著性是由竞争需要所决定的,一个商标持有者的竞争对手,如果发现对描述性词语的使用与市场中的有效竟争存在